15年前,32名农民工被安排在养殖公司工作;15年后,养殖公司无故让农民工们下岗了。一气之下,32名农民工把养殖公司告上了法院。然而,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简单地说,农民工告错了人。
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经过精心调解,使32名农民工及时拿到了工资款。昨日,32名农民工将一面绣有“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送给了法官。
解除合同 农民工告公司
起诉结果:驳回
早在1992年10月,农民工吴景富等32人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劳务公司将其32人安排到养殖公司工作,并由养殖公司将工资定期汇入劳务公司,再支付给农民工。
2007年7月,养殖公司提前与吴景富等32人解除劳动合同。吴景富等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养殖公司则认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同年10月,吴景富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养殖公司支付工资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经济补偿金等。一审法院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主体有误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吴景富等人随即上诉。
一审法院 裁定无不妥
主张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
由于此案涉及众多农民工,大连中院高度重视。合议庭认为,尽管农民工们应当向劳务公司主张权利,而不应该向养殖公司主张权利,一审裁定并无不妥之处。但主审法官石玉宏考虑到如果简单地一裁了之,农民工们就需要另行向相关的劳务公司起诉主张权益,会给农民工们增加诉讼成本,法官们决定进行调解。
精心调解 支付工资四万余元
农民工:笑逐颜开
石玉宏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组织当事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之以法地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锲而不舍地调解,着重向养殖公司阐明,尽管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农民工们实际上已为其公司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养殖公司一次性给付工资4万余元。这起农民工上诉案在法官们的精心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