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新闻
  • 法治新闻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新闻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发现非法“奥运商品” 快举报
      举报电话:024-86861266 86841118
    作者:首席记者 王莉 (2008年7月16日)

      没有经过授权,贩卖“奥运商品”是违法的。7月14日,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四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联合清查取缔非法制造、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商品。

      小摊售“福娃玩具”将被清查

      据悉,“非法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是指没有经过许可,以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和销售的奥林匹克标志商品。街边卖的福娃玩具和奥运会纪念章都属于本次专项行动中被清查的对象。
      据悉,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擅自制造、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商品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5倍以下罚款;凡无照经营或不按指定地点摆摊设点、临街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将依法取缔。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举办奥运赛事和活动场馆、运动员训练场馆、下榻酒店和附近区域、小商品集散地、商品批发市场以及流动商贩则被列为重点清查部位。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奥运标志

      省工商局商标广告处处长陆向党表示,除经过授权的制造商生产的奥运商品和奥运会赞助商制作、销售的奥运纪念品外,其它商品一律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在新闻发布会上,四部门还公布了两部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奥运环境。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