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名,当时刑法有三大口袋罪,即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不好处理的行为往往被纳入这三个罪名,所以被人称作“口袋罪”,意思啥玩意都能装。我们回顾了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两大“口袋罪”谢幕的前因后果,本篇稿子就最后一个“口袋”玩忽职守罪的“减肥瘦身”运动作以介绍。
又一个大口袋
郑筱萸,作为首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肩挑着13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然而,这名原最高药监官近十年时间,以权谋私,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649万余元。面对责任,他玩忽职守,擅自同意降低药品审批标准,滥发药品文号……2007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被执行死刑。
郑筱萸在临刑前一天留下了自己的《悔恨的遗书》写道,“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中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弹性很大
1979年刑法典仅在第一百八十七条运用“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样一个极富弹性的描述界定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玩忽职守罪只有一个量刑标准,即“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使得玩忽职守罪内涵不明确、外延不确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一些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者故意放弃职责的行为,也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使玩忽职守罪成为一个“大口袋”。
一位退休法官对记者说:“那时候开庭比现在简单,够不上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就往玩忽职守上靠,怎么整都能弄上个玩忽职守,反正最高才判五年。有个仓库保管员,上班时打扑克,车间用料找他,他随手把钥匙给人家了,结果料拿走了,仓库丢不少东西。怎么处理呀,最后定个玩忽职守。”
刑法运行一个时期,有关玩忽职守的罪行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就是说“口袋”越来越大,有点装不下了。
由来已久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建设的计划、决策、管理活动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而造成的严重危害的现象日益突出。在国务院及各部门颁布的一些非刑事法规中对相关的职务过失行为作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1951年6月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凡因疏忽泄露国家机密或遗失国家机密材料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又如:1952年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由于负责人严重的官僚主义或经管人员失职所造成的业务上的浪费和损失,其情节严重,因而招致国家巨大损失者,可作专案议处,酌予刑事处分。”对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行为进行惩处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等等。在以非刑事法规对职务过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我国立法机关根据毛主席的批示,开始起草刑法典。
1979年刑法典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制定的。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立法的价值取向,从立法内容到立法技术,无不在计划经济观的影响下,突出刑法的政治功能,强调刑法的国家本位、社会本位。较为突出的表现是: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定名为反革命罪,使整个刑法典具有极强的政治色彩;受宁左勿右思想的影响,不仅不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反而规定了类推制度,在其后的特别刑法中又出现了重法具有溯及力的现象;在一些分则性条文中,用词含糊不清,特别是投机倒把、流氓和玩忽职守,立法笼统,内容宽泛。
瘦身
为解决玩忽职守犯罪构成的这一重大立法技术缺陷,1997年刑法在系统总结十多年来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原来的玩忽职守犯罪分解为滥用职权罪及环境监管失职罪、商检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20多种具有特殊构成要件的玩忽职守罪名,使常见多发的玩忽职守犯罪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罪刑系列。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个条文是根据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而成的。相比较而言,本条文将原条文中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原来“玩忽职守罪”分解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有些资料称为“增加”,但从以往有关“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解释看,原刑法的“玩忽职守罪”实际上包含了新刑法所指的“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第二款“徇私舞弊”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加重情节。无论是原刑法实施期间还是新刑法实施期间,玩忽职守罪(含滥用职权行为)都是检察机关法纪部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法纪部门查办玩忽职守犯罪就如同公安机关查办抢劫、盗窃犯罪行为一般常见和熟悉。
龙云滨“拣个大便宜”
新刑法给玩忽职守罪作了“瘦身”大手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龙云滨案件在新旧刑法玩忽职守罪中间引起尴尬——这位大经理弄丢3000万元竟未获罪,一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龙云滨是北京水利物资贸易公司的经理。1995年,受市水利局领导的委派,在负责将3000万元公款分3笔存入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过程中,龙云滨“不慎将3000万元全部弄丢”。因新旧刑法的规定不同,2004年12月9日,西城法院对上述行为作出“依法不能认定”的一审判决。龙云滨因另外的挪用公款的事实获刑5年,而弄丢3000万元的行为未给他带来刑罚。
1995年,北京市水利局下属的北京水利经济发展公司,抵债得到了上海华江小区100亩土地的房产开发项目。受水利局委派,龙云滨负责“盘活该笔土地”。龙云滨与自己的“生意朋友”冠科公司董事长吴源林约定,水利局帮吴源林存入3000万元银行存款,吴源林则自银行贷出1500万元,帮助盘活上海这片土地。龙云滨推荐的这个盘活计划,得到水利局领导同意。但领导同时要求,该3000万元资金只能“以水利局的名义存入国有银行”。获悉此意见后,吴源林提出“将钱存入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相关材料证实,1995年4月底,龙云滨携带首笔1000万元资金,一个人来到中行开平支行存钱。在该行潜逃行长余振东的“特别关照”和吴源林的精心安排下,坐在贵宾室里的龙云滨,将1000万元汇票交给吴源林的女秘书办理。1995年5月、7月,北京市水利局再次委派龙云滨将两笔各1000万元巨款分别存入广东开平支行。
龙云滨存入第一个和第二个1000万元后,吴源林共帮其“贷”出1000万元,第三个1000万元存入后,吴源林“贷”出400万元。这样,水利局共拿到1400万元“贷款”。
1996年6月,第一笔1000万元存款到期。单独前往取款的龙云滨遇到“蹊跷事件”吴源林拿走了他的存单。北京市水利局派出龙云滨等多人前去提取全部款项。中行开平支行此时表示:他们手中的这3张存单均为伪造。存入的3000万元,已被吴源林手持真存单取走。吴源林及其女秘书相继“人间蒸发”。大量贪挪银行巨款的中行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也潜逃国外。据悉,事发后,水利局没有向警方报案。他们将吴源林汇出的1400万元收归自己名下,但其余的1600万元始终未能追回。2003年,通过审计获悉此事的北京市纪委将龙云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介入后,除查清龙的上述行为外,还查清了他曾“挪用一笔300万元的资金,将其中50万元赠送给女朋友姜某使用,案发时尚未归还”的事实。2004年7月17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龙云滨涉嫌玩忽职守、挪用公款2项罪名,对他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龙云滨对弄丢3000万元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他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存款3000万元的决策并非龙云滨作出,上述巨款也确实存入银行账户,因此提出“龙云滨不应该成为某些人的替罪羊”。12月9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称,龙云滨挪用公款的罪名成立,并以此判处他五年徒刑。对于龙云滨丢失3000万元,涉嫌玩忽职守罪名的指控,该判决没有作出认定。法院判决不能认定是玩忽职守罪的理由如下:“龙云滨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单位损失16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在存取款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的行为,且该事实发生在1979年刑法实施期间,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龙云滨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名。”
龙云滨弄丢3000万元的行为,据旧《刑法》(1979年),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而据1997年《刑法》,不认定是犯罪。因为根据新刑法规定,国有企业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才构成犯罪,而根据《刑法修正案》,龙云滨的行为可构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罪”。
但愿龙云滨案件只是一个特例。虽然刑法中规定了很多减轻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人性化措施,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是其中之一,但这决不意味着放纵犯罪行为。
法学专家说,修改后的分则条文猛然增加了二百多条,罪名增加了二百多个,在罪刑规定明确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既没有彻底消除“口袋罪”(如玩忽职守罪仍然是一个小口袋罪),反而一再出现需要司法解释才能操作的“情节严重”、“等”、“行凶”等概念,所以仍然存在着许多语义含糊和逻辑混乱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