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院实行排期开庭,加强审限管理
遏制“超审限” 从源头抓起
作者:张静 本报记者 任晓霞 (2008年7月2日)
本报讯 为加强审判流程管理,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意识,提高审案质量和效益,有效地防止案件超审限,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尝试对民商事、行政案件实行案件排期开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行政一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二审案件期限为两个月。按照以往惯例,案件立案后分至法官手中,由法官或书记员自行安排审理时间,这样使案件失于管理,同时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案件延期开庭,个别案件出现久拖不审、久拖不判的现象,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
为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更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以立案一庭为龙头,所有案件由立案一庭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一对案件开庭进行排期。要求对各业务庭严格遵循排期开庭制度,若存在困难,不能如期开庭的,由承办法官书面说明事由,由立案一庭报告相关责任部门处理,由此引起案件重新排期开庭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排期开庭表,经本庭庭长和主管院长签批后报送排期组排期,有效克服了随意性。同时,为加强监督,由立案一庭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地对已经排期的案件进行全程动态检查监督,重点检查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开庭的时间、地点、人员以及合议庭人员的仪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排期要求。对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法官,纪检监察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