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们在看《未成年人保护法》
性格内向的小刚(化名)在与朋友喝过几瓶啤酒后,头昏脑胀。他用充满血丝的眼睛呆呆地望着饭店的老板。“你别催了,我们喝完肯定结账。”哥们话音刚落,小刚突然起身,挥拳朝前来催账的老板脸上砸去。借着酒劲儿,四个少年对老板拳打脚踢,致命的一刀是小刚扎下去的。
那一年小刚17岁。就是这样一个还很稚嫩的手,索要了饭店老板的性命。2007年年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宣判:小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这样的量刑结果多少有些出人意料。原来,小刚等人能被减轻处罚,完全得益于沈阳市法院系统首次正式推行的社会调查员制度。
社会调查员制度是综观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而实施的,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给予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制度有可能动摇司法的价值属性。如此针锋相对的观点,将社会调查员这一新兴制度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沈阳“试水”满一年
办理小刚案件的法官介绍说,开庭审理前,法院派出选聘的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小刚的家庭等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形成一份报告,在庭审中出示的未成年人成长经历成为了判决参考。
据了解,《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
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
早在2001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就对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了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由此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判决宣告前,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背景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其目的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为审判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
小刚之所以能够得到减轻处罚,正得益于这一制度,而这个案件也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铺开社会调查员制度后的首例案件。
追根溯源,事情还得从去年的7月份说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张海军对记者介绍说,2007年7月份,沈阳市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沈阳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多次协商、论证,从全市选聘两级法院社会调查员50人。这些所选聘的社会调查员具有的共性是必须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而且自己所从事的日常工作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一定的联系。他们主要由在职教师、退休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组成。
调查让量刑更科学
减轻量刑的小刚是社会调查员制度下的一个受益者,而并非社会调查员介入的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会得到减轻或从轻处罚,小月(化名)的案子就是一个“例外”。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这个15岁的女孩需要从重处罚。
截止目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社会调查员制度参与办案的数量仅为5起。而小月是非常典型的一起。发生在这个花季女孩身上的事,让参与调查的社会调查员和参与审判的法官都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由此,也坚定了他们继续推广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决心。
“虽然我是一位教师,但同时我也是一位母亲,当我着手调查小月的案件后,我的心情就没有平静过。因为她与我孩子的年龄相仿,而她竟然是个杀人犯。”事隔快一年的时间了,当记者与沈阳市苏家屯区的教师史丹凤聊起小月时,这位社会调查员的语气还是那样沉重。
去年的夏天,史丹凤和沈阳市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科科长王智勇作为小月一案的社会调查员开始了调查工作。
他们先后走访了小月的家长、小月曾经学习的小学及初中,生活的社区。从他人的讲述中,一个让人既怜爱又心痛的女孩活脱脱的出现在了眼前。
在小月还不到十岁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了。妈妈对小月的教育并没有倾注太多的心血,她给女儿灌输的思想是“不要让其他的孩子欺负你,你欺负别人无所谓。”
缺失的家庭教育让小月的性格中少了些女孩子的柔弱,多了些暴力。“她具有很明显的暴力倾向,经常与同学打仗,甚至还动手打老师。一次,她竟然动手打对方几十个嘴巴子,还用冷水浇了对方一身。”史丹凤说起在小月学校的这段调查经历,仍心有余悸。
在全面了解了小月的成长经历及性格后,史丹凤和王智勇在动笔写调查报告时就不难理解她的犯罪了。“一个大白天,小月和一个女伴行走在大街上,因为话不投机,小月从怀中抽出尖刀,连连扎向那个女孩,3刀下去,鲜血溅满了马路,那个女孩倒在了血泊里。”王智勇在调查报告中写道:“事后,小月不但没有认清自己的错误,反而将杀人的动机归咎于他人的错误,对于这样一个女孩进行帮教十分必要。”
在少年法庭的庭审中,史丹凤和王智勇宣读了他们半个月来的调查结果,如实的反映了小月的成长情况。参与审判的张海军法官事后在回忆起这个案件时对记者说:“以前,法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依据的仅是冰冷的案卷,我们无法获知更多的未成年人情况,到底该不该对未成年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从轻、减轻到什么程度,只能凭借法官在庭审中的主观感受,而自打有了社会调查员的介入,我们就可以全面的了解一个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性格情况,这为我们判案提供了量刑依据,让审判更加科学。”
本着教育小月,让她更好地修复缺陷的性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小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就小月的案子而言,可以判10年,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是量刑较重的,社会调查员所作的调查没有影响定罪,但作为了一个重要的量刑参考。”
缺漏有待不断完善
据了解,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推出,受到了一些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首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张海军的看法就很有代表性。
张海军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处罚绝对不是目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事法律缺乏人性化关怀的不足,更加有利于对未成年人作出正确、合理的判决。我认为,社会调查员报告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未成年被告人本身罪大恶极,而是由于其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都尚未成熟,对是非的判断能力较差,同时冒险欲较强,感情易冲动,法制观念淡薄,通常是一个小小的争吵就会导致未成年人头脑发热而犯罪。”
社会调查员制度在我国还算是个新生事物,仍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采访中记者也听到了另一种声音,一些法律学者在对社会调查员制度表示肯定的同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于社会调查员制度,我国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张海军说,“时至今日,我国法律并未给社会调查员一个明确的诉讼身份,他不是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其存在是没有‘名分’的。由此造成的现状是,庭审过程中,社会调查员宣读完调查报告后,控辩双方可以就报告内容进行辩论,最终采用多少由法院决定。可是在判决书中却不能引入社会调查员字样,这一点有待进一步明确。”
沈阳市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科科长王智勇指出,“庭审前的社会调查很必要,为了进一步帮教未成年人,判刑后的回访、帮教也很必要。社会调查员制度对这点没有明确要求,亟须补充进去。”王智勇结合工作实践还建议“要加强对社会调查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何深入到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公安派出所等,通过走访家长、老师、邻居、管片民警和会见当事人等方式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生活背景、受教育程度、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导致犯罪的原因等方面展开调查;培训调查员在法庭教育阶段,如何参与对被告人进行帮教,促使其改过自新等等。”
“再就是,社会调查员队伍亟须引入心理咨询师。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性侵犯犯罪给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了很大创伤,若得不到很好的心理矫正,不利于他们的后期改造。”王智勇进一步补充说道。
所幸的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聘请心理咨询师参与社会调查员队伍一事列入了工作日程。张海军告诉记者:“沈阳市即将聘请10位心理咨询师加入社会调查员队伍。另外,针对社会调查员的培训也即将开展,沈阳中院的想法是由市级法院培训区级法院法官,然后由区级法院培训辖区内的社会调查员。”
“与所有尚在探索中的司法制度一样,社会调查员制度尚未成熟,其将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检验和完善。”张海军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