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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年的互联网上有句名言:“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如今,随着“人肉搜索”在超过2亿中国互联网网民中飞速发展,这句名言也到了改变的时候了。
    人肉搜索:一只老虎和N个武松
      
    作者:本报记者 白国军 (2008年7月4日)

      “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这是Google在其中文网站首页上针对“人肉搜索”给出的定义。

      什么是“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乍一看,有点像恐怖电影里面的内容,其实不然。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最近,这种网络上的“人肉搜索”将互联网搅动得风生水起。
      什么叫“人肉搜索”呢?其实“人肉搜索”和“人肉”无关,它只是为了和过去的机器搜索相区别。提问者通过网络提出问题之后,不是像过去那样靠计算机网络去自动搜索结果,而是通过五湖四海的网民的力量,用人找人、人问人的方式来获得结果。虽然这种搜索方式的反馈速度肯定不如机器快,线索也未必准确,但它却可能给你带来很多机器根本不可能搜到的结果。
      不过,很多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人肉搜索”也一样。除了温情的搜索,有时候,这种搜索方式也会让人感到不安。在各种各样的“人肉搜索”中,最具争议的就是对于人的搜索。一旦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你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甚至所有的隐私信息都可能被公开。
      “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某三某七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

      “香水门”事件

      “香水门”启动“人肉搜索”

      商业信用谁来监督?被网民称之为淘宝网上“诈骗”的“香水门”案例,通过“人肉搜索”的强大力量,第一次在公众视野内做出回答。
      自从淘宝网上香水店店主云海于3月5日晚21时17分,在天涯社区“八卦江湖”版块发布一条求助帖——“我是刚开店的卖家,想请教各位我是不是遇到骗子了”后,“香水门”事件旋即引起众多网友关注。
      云海称,她于2月27日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开业当晚,网民YY便以318元的价格买下了店内的4套香水。次日,YY再度惠顾云海的网店,买下了1848元的香水。当时因YY告诉她货到即能打款到账户上,因此便分别在2月28日和3月3日,放心地把两批香水通过深圳申通快递公司寄送到了YY指定的两个地址“成都某高校”和“新疆石河子市某小区”。然而事后云海发现,两批香水的货款并没有到账。3月3日,云海从快递公司查询到,寄送至成都的第一批货物已被签收,云海随即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联系YY,要求付款。不料,YY一直不对付款之事作出答复,还再次向云海订了价值4000多元的香水,并催云海快些发货。云海拨打YY先后两次留下的电话询问究竟。不料,接电话的人却都表示自己不是购买者。怀疑受骗的云海,遂发帖咨询网友“自己是否被骗”。
      在众多网友的呼吁下,云海于3月5日23点27分公布了YY留下的两个收货地址及联系电话。从这一刻起,曾回避云海的YY已经不堪忍受来自各地的电话骚扰,主动向云海支付了第一笔货款318元,云海寄往新疆的第二批香水被拒收。这个被称为“人肉搜索”运用商业的第一案在13个小时后成功告破。

      难以“刹车”的“人肉搜索”

      按理说,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也该结束了,在云海追回了货款和第二批香水后,一件节外生枝的事情却让整个事件偏离了原来发起时的本意,而上升到了“道德审判”的层面。
      3月6日13时15分,第二批香水的收货人何某给云海拨来了“威胁电话”。
      “那边好像是个老太太,她说要去告我。说她有心脏病、高血压,是吃低保的,说叫我赶紧放过YY,不然把她气出病了要找我赔,还说要找人把我的店搞烂,把我的人搞臭,说我太过分了……还有更难听的,就不写上来了,现在我没病都得气出病来了。”云海忍不住在天涯诉苦。事实上,YY曾在事后提出删除全部帖子的请求,但天涯网站并没有删帖。
      何某“以暴易暴”的沟通方式激怒了天涯上的更多网民。“人肉搜索”在巨大推动下再次启动。随后,YY的照片、身份证号、学号、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甚至还有YY的辅导员的手机号码,新疆石河子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办公室电话等陆续被公布出来。还有网友曝出,YY和何某是母女关系,他们开始承受着更大的压力。

      “Die豹事件”

      穿马甲的网络暴力

      因出言不逊而成为网上众矢之的,注定不会是件愉快的事情,如果再被人肉搜索,又必定会让现实生活横生枝节。重庆某学院旅游系大三女学生“Die豹”(网名),就正遭遇这恼人的问题。因在“不对头的时间里,在网上说了不对头的话”,她不得不选择休学一年。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特大地震,重庆有明显震感。第一次亲历地震,让“Die豹”很兴奋。她对地震知识了解甚少,平时喜欢摇滚音乐,看些灾难片。“我长这么大,还是第一次在重庆本地感受到地震,很舒坦,我还在想为什么不来得更猛烈一点……”当晚的19时41分,“Die豹”试图在论坛里,与人分享她的兴奋。
      “Die豹”的言论一出,即有网民出来指责她“没人性”,批评和谩骂此起彼伏。心有不甘的她,带着“可遇不可求”的兴奋的地震体验,在论坛上奋起反击。
      满腔义愤的网民很快集结在了一起,因为他们大多以马甲(即在常用ID外注册的、不让人和常用ID联想起来的ID,以填写虚假的个人信息达到隐藏身份,发言时不被熟人认出的目的)面目出现,于是被称为“马甲帮”。谩骂声此起彼伏。
      面对着高涨的批评声浪,疲于应战的“Die豹”不再兴奋。5月16日晚,她发出道歉信,但被骂兴正浓的“马甲帮”认为没诚意,只好收回。在网站的干预下,这次骂战以“Die豹”的错误言论开始,也以她的致歉和“马甲帮”的骂意全无而结束。

      人肉搜索逼退“Die豹”

      根据常识判断,这个事情到这儿该结束了,发泄也发泄过了,还能怎么样呢?但仍旧有人不肯罢手。
      就在“Die豹”创建小组,让“马甲帮”过来骂自己的当天,网民“青儿—制服诱惑小娘子”把“Die豹”的言论贴到了天涯社区的“娱乐八卦”等版面,恳请网友启动人肉搜索。
      不久,除了“Die豹”的真实姓名,她的生日、身高、血型、星座、通讯地址、邮箱、电话、QQ、MSN、中学和大学就读学校及入学时间等真实资料,全部被公布了出来。
      此后,“Die豹”的妈妈被电话骚扰。有不少人打电话到学校,说要来学校打她杀她,本班同学也有要打她的,把她“吓惨了”。于是在5月19日星期一这天,“Die豹”主动提出休学一年,“回避一下”。
      “网上的争论甚至是谩骂,不应该对个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影响,甚至是伤害。”这次事件后,网民“hval”对“Die豹事件”发起了反思。
      在休学回家的当天晚上8点,“Die豹”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道歉书,但被“silence9520”等人认为没有诚意,只好再做修改。在道歉书里,她对于这次的严重错误以及引发的恶劣影响,“真诚地向广大网民认错”,并且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在网络上随性乱说出不负责任的话了。
      与此同时,“Die豹”被“休学”的消息也在网上公布。波澜再起,不少网民开始关注和讨论事件性质,部分网民将此次事件定性为“网络暴力事件”。

      网络行为也要遵守法律

      “网络知识共享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共享人类知识和互联网传播的开放性相一致,也与互联网的开明思想相一致,可以说互联网最完美地体现了知识共享的前景。”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张思宁表示,“一只老虎出现,多个武松喊打。”人肉搜索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作为一种工具,和所有群体性活动一样,人肉搜索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而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相关网站无疑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去提炼和萃取人肉搜索获得的资源,约束不当言论和行为,维护网络搜索平台的秩序。
      一份调查资料显示,65.5%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可能会激发人性的阴暗面、成为泄私愤打击报复的新手段;64.6%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隐私,让人丧失了基本的安全感;51.8%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充斥着非理性的谩骂和人身攻击、影响不好;46%的公众认为网络的匿名性使搜索者丧失了责任感和自我约束;26.5%的公众表示,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暴力手段,会使社会紊乱。近五成(47.3%)公众认为人肉搜索是不是网络暴力要“视情况而定”,近八成(79.9%)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
      在汶川特大地震中,很多人和身在震区的亲友失去了联系,腾讯网适时推出了SOSO寻人功能,动员网络力量搜寻灾区群众信息。SOSO寻人所利用的正是“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人肉搜索技术。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文波认为,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很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安宁权。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披露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周边朋友也可能知道的信息,就不一定了。
      董文波律师告诉记者,在网络发展到今天的情况下,对于个人数据主体应该享有什么权利,个人数据收集者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行为规则,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并加以完善。欧盟是通过立法来解决的,美国则通过行业自律和判例法并配以单行立法来实现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有单行的立法。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对此立法,但并不等于追究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等于没有法律责任。司法实务中,大量存在通过个案来确定行为准则的例子,通过司法实践来推动立法的进程,也有很多成功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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