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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照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7月4日)

      【事件概述】

      2007年10月12日,陕西林业厅公布了猎人周正龙用数码相机和胶片相机拍摄的华南虎照片。随后,照片真实性受到来自部分网友、华南虎专家和中科院专家等方面的质疑,并引发全国性关注。
      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的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周正龙造假,涉嫌诈骗罪;另外,陕西省对相关13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对话律师】
      本期嘉宾:孙金宝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题  是否构成“诈骗罪”?

      6月29日,“华南虎照片”调查结果公布后,周正龙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此,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周“罪有应得”;另一种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您倾向于哪种观点。
      对于多数人来说,恐怕都难以准确列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它的一般表现形式还是为公众所熟知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编造虚伪的事实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华南虎照”事件的主角周正龙来说,他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众所周知,现在“华南虎照”已经被认定为伪造,而当初周正龙本人因“虎照”曾获得过2万元的奖励。另外,当初人们就“虎照”的真伪进行讨论时,周不但不正确的面对事实,反而为自己的“杰作”极力辩解。应该说,他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诈骗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

      点题  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

      目前有一种说法:当初“虎照”公布后,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各地新闻媒体和对此有兴趣的人士甚至直奔陕西,周正龙的作假行为已经扰乱公共秩序,因此还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您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对于周正龙的行为,现在我们只能说他涉嫌诈骗犯罪,而且是否真正构成犯罪,最终也要由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最终裁决。
      至于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说法,《刑法》中对此的表述是“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纵观“华南虎照”事件,周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成了严重的影响,但这个影响只能是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不能说周正龙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点题 有关部门“三缄其口”违法吗?

      “虎照”事件持续了8个多月,其间质疑声始终没有停止,但有关部门却“三缄其口”。尽管现在公布了调查结果,不过诸如“为何鉴定要持续7个月之久”、“周正龙是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虎照背后有无经济链条”等大众关心的问题,却至今没有明确说法。另外,对行政官员的处理结果也无法服众。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评价一下在这起事件中,当地有关部门的作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虎照”事件中,我们一面呼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造假和调查的过程,一面却不断得到关于“内部研究”“正在鉴定”的小道消息。公众期望独立公正的司法介入,但法治却尚未显示出落落大方和心无杂念,反而成了阻碍公民知情权的借口。
      现在官方承认“华南虎照”系作假,也对“男主角”周正龙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人依据行政法规进行了追究,但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如何依靠坚韧和坚挺的法治来获得这一局面?
      可以说,“虎照”事件给政府部门提出了相应的警示,在公布某些信息时一方面要谨慎,避免政府公信力遭到打击;同时也要全面,不能对“敏感问题”遮遮掩掩,这应当说也是条例所要求的。

      点题 “郝劲松式诉讼”要得?要不得?

      在“虎照”事件中,还包含着另一起诉讼:“告状狂人”郝劲松曾状告周正龙照片作假,要求其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但当时忻州市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如何评价郝劲松式的诉讼。
      我们真的要感谢“告状狂人”郝劲松。可以想见郝劲松在这起案件中所遭受的困难和非议。虽然他的成功是建立在无数次的各种失败的基础上获得的,但坚定的正义感是他获得成功的动力。
      在我们现在的社会发展中,没有法律规定的领域以及同社会不相应的事情依然存在,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他们。郝劲松虽然在状告周正龙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案中被不予受理,但是我们还是看到了正义的曙光,所以应该坚信,只要是正义的,坚持就能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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