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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舞台上的“投机倒把罪”曾经怎样的唱念做打
      
    作者:首席记者 杨清林 (2008年7月4日)

      写下这个题目的时候,记者忽然想起3个人,一个是老街坊祁先生,另两个就是辽沈地区大名鼎鼎的姜彩熠和冯有为。
      祁先生年轻的时候是“搂钱耙”,脑瓜活泛,会挣钱,春天倒青菜,夏天倒水果,秋天倒烟叶,冬天倒土产,一年到头不闲着,钱包自然比别人的厚实。
      可是好景不长,祁先生的所作所为被人告到有关部门,罪名是投机倒把,足足蹲了9年大狱。后来投机倒把罪取消了,祁先生感慨万千:我为那点三脚猫的小动作坐牢,真比窦娥还冤,上哪讲理呀!
      姜彩熠是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称为“东北行政诉讼第一人”;冯有为是中科院沈阳金属研究所教授,曾经拥有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的头衔。这两个人最早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2008年1月,随着国务院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清理,“投机倒把”这个曾左右中国人经济观念与行为方式,带有计划经济时代深深烙印的词汇,已彻底成为字典里的历史名词。
      投机倒把罪名消亡了,但是曾经被装在这个“口袋”里的人们,比如祁先生,还是无法淡忘那个阴影。

      投机倒把的历史变迁

      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的人,对“投机倒把”一词都不会陌生,这是一种人人皆知的可耻行为,即乘时机非法谋求个人私利。
      投机倒把的范围,一般是由政府明文界定的,不同时期投机倒把的范围及含义也不同。
      晚清、民国时期,对投机商人及各种投机行为都采取限制、取缔的政策。比如1929年1月,山东省政府规定,严禁商人买卖门神、龙王、财神等迷信画像,以及其它投机取巧的行为;1941年2月,山东省政府对囤积居奇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储存物品不在市场销售而抬价超过合法利润,为居奇行为。
      1948年蒋经国管制经济,发起轰轰烈烈打击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的“打虎”活动,从而扯出了上海扬子建业公司囤积居奇一案。扬子公司的总经理是孔祥熙的儿子孔令侃,孔令侃成为蒋经国要惩办的“大老虎”。由于蒋介石百般袒护,孔令侃离国赴美,蒋经国因管制经济失败被迫辞职。可见那时候投机倒把活动猖獗到什么程度。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布《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各省人民政府相继颁布法规,坚决取缔买空卖空,投机倒把企图牟利和一切从事投机活动等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
      1964年1月,中央批准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给投机倒把行为下了一个概括的定义:“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套取国家或集体的物资,进行倒买倒卖,长途贩运,组织地下企业(地下工厂、店、工程队等),以及从事其它非法商业活动等行为。”
      1970年2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重申除了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有证商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商业活动;集市管理必须加强,一切按照规定不许上市的商品,一律不准上市;除了经过当地主管部门许可以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到集市和农村社队自行采购物品,不准以协作为名,以物易物,不准走“后门”;一切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地下俱乐部,必须坚决取缔。
      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笼统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一些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上被囊括在投机倒把这一大“口袋”之中。
      1981年1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个人坐地转手批发;黑市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按政府规定罚款或没收其财物外,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投机倒把”一度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专用语。投机倒把,在文革时期我国还没有规范的罪名时,就是一个“罪名”了。当时,把人民之间的自由贸易称为“黑市”,以“投机倒把”称之。文革后,同样也没得到纠正。
      本文开头提到的祁先生,就是在那时候因为投机倒把进了监狱。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应运而生

      “往人群里扔块砖头,砸中的十个人有九个是总经理,剩下一个是经理助理。”多年前流行的民谣相当形象地描绘了改革开放初期遍地皮包公司的光怪陆离景象。
      那个特定的历史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在短缺经济和价格双轨制的双重作用下,社会滋生出一大批“倒爷”。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计划或者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然后囤积居奇、翻手倒卖,经过环环转手,层层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卖给最终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据当时媒体报道,内蒙古赤峰市一批铝锭,原地未动,被七八家公司从内蒙古倒到深圳,再从深圳倒回内蒙古,最后卖给赤峰电缆厂,每吨加价3000多元,还要外汇支付。
      在那个特殊历史阶段,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满天飞,以“官倒”为代表的投机倒把的猖獗,搞乱经济,破坏改革,是人们私下议论最多的话题。1986年,全国有各种公司36万多家,其中25万多家是在流通领域混饭吃。由于他们的倒腾,冷轧薄钢板4个月内从每吨1600元涨到3700元,铝材从4400元涨到上万元,3个月内翻到15000元。在这种历史大背景下,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最后一个死于投机倒把罪的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所谓的投机倒把行为,出现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出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需要,1997年刑法修改,在保留了单行刑事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之外,将投机倒把罪分解为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少数几个具体罪名。
      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一词渐渐淡出历史舞台。然而,由于1987年9月17日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没有相应废止,投机倒把这个字眼仍不时跃入人们的视线。在轰动一时的温州“抬会”金融投机倒把案中,郑乐芬成为中国最后一个以投机倒把罪获死刑的人。
      1985年9月,郑乐芬和丈夫蔡胜南在浙江省乐清县组织“民间金融互助会”(俗称“平会”),从中捞到很多好处。郑、蔡干脆将“平会”转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抬会”,郑充当会主。他们采用两种方式经营“抬会”:一是先由会员向会主交纳一笔大额会款,然后由会主分期返还会员;二是先由会主付给会员一笔大额会款,然后由会员分期返还会主。会主利用多收少付的差额,从中牟取暴利;会员则利用所得会款放高利贷而非法得利。郑、蔡开始组织“抬会”时没有资金,就尽量发展新会员,收取新会员的大量会款作为“抬会”周转资金,付给先期入会的会员。社会上许多人见有利可图,就把“抬会”当作发财的捷径,东奔西走,筹措资金,以求入会,“抬会”规模迅速扩大。1986年2月14日,乐清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明令禁止“抬会”等非法金融活动。郑、蔡不仅不停止活动,反而指使他人为其开设新会头,扩大“抬会”规模,继续收取会款。3月19日,乐清县人民政府依法取缔“抬会”时,郑、蔡直属的中、小会主达427人,“抬会”会员涉及乐清、平阳、永嘉、瑞安、洞头、玉环、温州等,并远至江苏、山东、新疆等地,共收入会款6200万余元,支付会员会款6010万余元,非法经营金额共为1.22亿余元,收支差额达189.6万元。郑、蔡将差额款大部分用于自家建房、还债、挥霍或借给他人。郑、蔡组织“抬会”非法活动7个月,导致高利贷活动猖獗,破坏了人民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管理秩序,造成国家银行的储蓄额急剧下降,信贷资金不足,影响乐清县的生产建设。“抬会”被取缔后,会员急于向中、小会主索回会款,甚至采用绑架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有3人非正常死亡,被绑架、拘禁达53人,乐清县社会秩序一度严重混乱。3月23日,郑、蔡畏罪潜逃。4月30日,蔡在上海市黄浦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月16日,郑在江苏省金坛县被公安机关捕获。
      温州抬会事件如同一场台风式的金钱游戏,有30万人卷入其中,主角之一郑乐芬,最终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枪决。
      进入90年代,广州已然旗帜鲜明地公开力撑投机倒把,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要不要“投机”,而是会不会“投机”的问题。“倒买倒卖”问题亦然。期货就是一种“倒”,“倒”就是按价值规律办,哪儿价高,商品就往哪儿去。从“能不能”,到“要不要”,再到“会不会”,多少人的命运维系在国家决策层对“投机”行为的理解之中。在刑事司法中,“投机倒把罪”算是著名的“口袋罪”。“投机倒把”的入罪,不仅压抑了民间的创富激情,还造就了司法实践领域的“选择性执法”。由于对“投机倒把”的普遍适用势必影响作为第一要务的“经济建设”,在领风气之先的沿海城市多系“象征性”地适用。
      2003年,广西一起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广西来宾市何桂玉开办的化工材料厂以来料加工为主要经营方式,2003年3月,来宾市工商局兴宾分局以该厂代加工假冒商标产品为由,暂扣了其产品。4月,何桂玉收到工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照条例,该厂构成投机倒把行为。何桂玉认为,自己厂的生产属正常经营范围,不存在“投机”的问题。兴宾分局认为,《条例》并未“过时”,他们是执行部门,只要该法规还没废除,他们就要遵照执行。2004年10月13日,此案在历经一审、二审、抗诉一波三折后,何桂玉才摘掉“投机倒把”的帽子。

      辽宁人力撼《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2004年1月10日,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彩熠与中科院沈阳金属研究所教授冯有为,一起将一封收件人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快专递送到了邮局。
      从这一刻开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法规,因其“‘特殊’色彩浓重,没有法律依据,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绊脚石”而正式受到两位来自沈阳的人大代表的挑战。
      一年前,一起行政诉讼让姜彩熠律师十分无奈。被处罚的时装店经营的是高档进口名牌时装,2003年2月26日,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认为该店内经销的国外名牌时装,不具备进口经销手续,并涉嫌伪造产地,于是将店内正在销售的价值13万元的高档服装装箱拉走,还将价值17.5万元的高档服装封存,时装店被迫停业。时装店老板认为自己具备进口商品经销手续,强制措施是非法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将该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3万余元。在法庭审理中,该部门表示自己作出的强制措施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的,合理合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居然现在还在生效,我当初接到这个案子时感到非常可笑,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呀,但《条例》有效的证据却又确实存在,这又让我感到十分无奈。自从我注意到这个《条例》后,发现它依然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地应用,《条例》经常作为职能部门进行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依据,引起被处罚者的不满,在那之后,我接手的相关案例就有五六起。”提起当年那些事,姜彩熠哑然失笑。
      记者就建议全国人大废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一事采访姜彩熠,他依然很兴奋,滔滔不绝:“我和冯教授给《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列举了五大罪状。第一,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悖。《条例》出台的时间是1987年9月17日,其立法本意在客观上是为了维护传统的、旧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现在看来,《条例》已经失去其存在的经济基础。第二,《条例》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早已取消投机倒把罪,《条例》还要追究投机倒把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有违《刑法》之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犯罪的,行政机关无权认定投机倒把犯罪。第三,主要内容已被相关法律取代。比如针对国家禁止或限制买卖的物资,现在有了《矿产资源法》、《烟草专卖法》等法规;针对从零售商店或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行为,国家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予以规范。总之,《条例》有关11种投机倒把行为的内容,已被新出台的几十部法律法规所取代。第四,与行政处罚法规相抵触。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原则和《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条例》把投机倒把行为列入处罚范围是错误的。另外《条例》处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有简易程序,也有一般程序,还有听证程序,而《条例》不讲程序。第五,为违法行政提供保护伞。《条例》内容不具体,定性模糊,在实践中是个筐,什么经济行为都可以装。依据《条例》,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将过大。如果行政机关认定某种经济行为是投机倒把行为,那他就可以扣留、可以检查、可以罚款等,容易产生违法行政。”
      姜彩熠和冯有为的建议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很多人大代表呼应来自沈阳的声音: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张汉英提交议案,建议审查废止该条例;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富润集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赵林中从2005年开始,每年都为废止条例提交建议。“如果在计划经济时代制订的为监管计划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仍在市场经济时代继续适用,在做生意、炒股票、炒房产、炒期货、转手转卖早已司空见惯的今天,竟然还继续适用投机倒把来规范经济秩序的话,这是一个天大的法律笑话。”赵林中如是说。总之,为使这部“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条例能够被正式宣布失效,代表们一直坚持不辍。

      谢幕前的余威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最后一次被运用,是在2005年10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因贩卖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叫停。
      2005年9月4日,“月球大使馆”在工商部门注册,注册人李捷声称拥有全部月球,并开始售卖月球土地。10月28日,月球大使馆因为销售月球土地被工商机关认定涉嫌投机倒把,其有关财物被扣留(封存),随后面临被责令退回已收取的月球土地销售款、罚款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我最不能理解的就是说我涉嫌投机倒把!开发月球土地项目来到中国是一种超前的思维,而‘投机倒把’是一个早就该被淘汰的名词。”李捷感到不解。11月14日“月球大使馆”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朝阳分局作出的强制措施,返还扣压的款物等。李捷在网上查询相关资料时,注意到了建议废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提案的提请人姜彩熠律师,随即发出邀请,于是姜彩熠成了此案的代理律师。
      “虽然我并不支持卖月球土地这种行为。可这种市场行为应该让市场去规范,公司可以因为卖不出去关门,但不应因有关部门处罚关门。最主要的是,认定涉嫌投机倒把,适用法律错误。”姜彩熠观点明确。法庭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还能否适用成了辩论的焦点。原告称,《条例》虽未被明令废止,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悖,已失去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执法实践中,不应再作为执法依据来使用。而被告提出,原告对其所出卖的月球土地,无法提供属于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可以认定原告行为违反了《条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涉嫌投机倒把。对于《条例》的效力问题,被告认为“在国务院明令废止以前,仍然有效”。2006年10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月球大使馆”销售月球土地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07年3月16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李捷表示,他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对什么是“投机倒把”等有关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此案所引发的关于“投机倒把”的思考并没有随着案件的结束而终结。现在看来,卖不卖月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起诉讼中,《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居然还被北京市工商局奉为法律锐器。

      “我没犯投机倒把罪,赔我9500万!”

      就在“月亮官司”硝烟弥漫的时候,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的农民企业家苟晓炳也在打官司,他曾经被错判投机倒把罪,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泸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款9500多万元。据悉,在国家赔偿案件中,本案所申请的金额堪称史无前例。
      1996年,苟晓炳有偿引进成都某化工研究所研制成功地可以自然降解的新型农膜技术,并在离泸西不远的曲靖市陆良县召夸镇注册了一家生产新型环保降解簿膜的云岭科技塑料厂,由苟晓炳的父亲担任法定代表人,苟自己负责市场销售等方面的工作。建厂当年底,泸西县烟草公司在经过一番考察后,决定与云岭塑料厂建立大笔的业务合作关系。1996年11月1日,云岭塑料厂与泸烟公司正式签订了单价为14400元、数量为300吨的降解农膜购销合同。在这300吨的货交清后,购买方还增加了一些定单。然而受厄尔尼诺现象的影响,1997年全球范围内自然灾害频发,当年的四五月期间,泸烟公司购买后转手再销售给广大烟农的覆盖烟苗地膜,大面积出现了提前降解的现象,众烟农遭受到了程度不一的损失。6月20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为由,对苟晓炳实施了刑事拘留。10月13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正式逮捕。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非法经营罪在当时还是一条许多人都非常陌生的新罪名,因为确定该罪的新《刑法》13天前才刚刚开始实施。1998年3月13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对苟晓炳提出公诉,认为他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经过审理,泸西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原定性不准。被告人苟晓炳构成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云岭厂存款39.4元、全套生产设备及已经卖出的商品,上缴国库。
      苟晓炳不服,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4月30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宣判:上诉人苟晓炳不构成犯罪。这个判决立即遭到了案件公诉机关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的抗议,该院迅速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在审查后不予抗诉。至此,苟晓炳断断续续总共被无辜羁押了188天。
      2006年5月17日,红河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认定:不应该赔偿的辩解不能成立。但是,根据能够查明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额只有人民币13780.04元,由赔偿义务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泸西县人民法院共同承担。不久后,两家赔偿义务机关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
      至此,离苟晓炳2002年11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已经过去3年半,离他因推广农用地膜而蒙冤的并不成立的坑农事件,则已经过去了整整9个年头……9年来,苟晓炳近20次走上法庭,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熟知案情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他的遭遇充分反映了我国在新旧法律交替和转性期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着极其特殊的标本意义。

      记者感言

      曾几何时,我们常常把“立了多少法律法规”作为对法治的目标理解,翻开政府和人大的工作报告,常常把“年度立法多少件”作为一种成绩。
      诚然,“年度立法多少件”是工作实绩,但对于立法机构和公共管理机构来说,更重要的是必须了解这么多法律法规实施之后的实际效果。
      例如法律是否对社会产生了规范作用,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模式;法律是否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人们对法律裁判的依赖程度如何,执行状况又如何。这些问题显然不只是“立法多少件”可以解决的,而必须进行立法之后的“有效评估”。
      毕竟历史终将是向前进的,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公布,广受诟病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谢幕退场。国务院此次宣布该《条例》失效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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