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上,众多的国际经济法学界专家学者就法学理论展开热议,迸发出充满激情的法学火花。本报记者特采撷精彩观点,与读者分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密不可分
“经济全球化,在经济学界理论研究时间已久,而在国际经济法角度如何评价,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对中国法制建设有何影响,要作进一步探讨。”沈四宝如是说。
沈四宝认为经济全球化从经济角度来讲,是指世界市场自由化。“具体来说是使贸易及各种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优化组合,实现贸易市场自由化。经济全球化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是利益的驱动。因此,实现经济全球化在法律角度的途径有:参加国际公约;遵守国际惯例;遵守各国国内外经贸法律制度及商人间经济往来的商法制度;重视国际经济法学界法学家间的交流。”
沈四宝强调,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建设所应注意的问题是:充分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联性;为我国对外贸易法制建设的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实施自由贸易新战略,加强多边、双边经济贸易合作;使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更好地遵守WTO规则,但要首先符合中国最高利益;充分认识法律与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在科学发展观推动下,促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法律的趋同化与本国不同化相结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完善仲裁法
针对国际商事仲裁总的发展状况、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全球化形势下仲裁界怎样应对三个问题,于健龙进行了深刻思考。
于健龙指出,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高效快捷等特点。然而,现代仲裁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从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尤其是贸仲、海仲在中国发展的现状来看,其对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目前的全球化趋势,于健龙提出应对建议。其一,应完善仲裁法以促进其有效实施。其二,仲裁需要法院更多的支持。其三,要保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让仲裁庭独立。其四,仲裁要国际化。其五,发挥中国仲裁中的优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乃根教授:关注外交保护中的公司国籍
张乃根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外交保护中的公司国籍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是全球最大FDI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全球十大资本输出国之一,引进外资和输出外资的问题成为研究热点。对于FDI本身是个私法的问题,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如何看待引进和输出投资中公司国籍问题日益成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结合的问题。”张乃根总结说。
张乃根举例说,在巴塞罗那电车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应严格区分股东和公司的权利,是外交保护公司国籍问题的来源。ICSID中解决争端中不涉及外交保护问题,但涉及公司国籍问题,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同样涉及公司国籍问题。2006年联大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公司国籍款项主要精髓在于应排除公司多数国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标准是以注册地为主,办事地、总管理地为辅。“对我国与美国的中美投资协定值得我们重视。”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仲飞教授:“银行服务的可获性”
周仲飞认为,在目前银行业服务中,存在地区差异,以及城市人群贫富之间获得银行服务的差距等金融排斥行为。而与之相对的概念就是金融包容。银行服务的可获性即是金融包容的一种。那么银行服务的可获性是不是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是,那么以上的行为是不是侵犯基本人权呢?这是值得思考的。
现行银行法律中的监管标准均为发达国家制定,而且均未注意到金融包容,其主要注重的是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在今后的金融改革中,周仲飞建议“应彻底系统地把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考虑到金融改革中,将金融包容考虑在内。银行法律应从几个方面来促进金融包容,主要包括:法定监管目标要修改;银行具有法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微观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对微观金融机构的监管进行改革。”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跨国银行境外机构母国监管
杨松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迅猛扩张,呈现出种种新的趋势和特点。“中国金融业走向国际的重要特征就是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业务拓展,表明以国家资金为首的中国资本大规模输出已经开始。银行资本大量输出形成了对国内银行业务和银行业管理体制的冲击。”
巴塞尔体系确立的“跨国银行母国并表监管下的联合责任”一直是国际监管的主导规则,巴塞尔委员会仍然坚持它一贯奉行的母国并表监管责任的重要性。但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审慎监管例外”制度赋予东道国监管的灵活权限影响了巴塞尔体系近几年的发展,相关协议提升了东道国在跨国银行监管中的作用和效力。杨松认为,中资银行海外发展的制度保障和监管需要大力加强,才能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