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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伤害刑事案件怎样处理效果最好?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起诉时,我省一位人大代表却提出,实行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员处理。对于这一建议,有人认为“为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辽宁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轻伤害案 调解优于诉讼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7月7日)

      案情
      “刘一刀”免刑的背后

      小刘在同事的腿上捅了一刀,却没有被判刑。这有赖于当地实行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制度。
      去年7月13日晚上,在上海某饭店当服务生的小刘下班后,与两名同事小薛、小何因为琐事发生摩擦,几分钟后,双方从言语争执演变为肢体冲突。情急之下,失去理智的小刘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小薛的左腿,小何见状想要上前夺刀,却被划伤手掌。闯下大祸的小刘随即逃离现场,两位伤者赶往附近医院医治。
      很快,小刘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依据刑事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小薛为轻伤,小何属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据法律程序提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小刘。
      接手此案的检察官在分析案情后感到,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案发时17岁——记者注)外来务工人员,如果提起刑事诉讼,势必会给他今后的生活道路蒙上阴影。何况小刘也流露出悔意和改过决心,于是检察官没有提起公诉,而是联系了当地的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过调解,当事各方很快达成共识:由小刘的姐姐分别一次性支付小薛2500元、小何1000元。两位被害人及家长念及犯罪嫌疑人尚未成年、又是初犯,给予充分谅解。在小薛的授权下,代理律师签署了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承诺书,使得小刘最终被免于刑事起诉。

      现状
      “自诉”和“公诉”下的尴尬

      “这虽然是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案例,但它的处理方式值得学习。”罗力彦说。
      在今年年初的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首次当选省人大代表的罗力彦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员处理的建议》,希望能够借鉴上海经验。
      作为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主任、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罗力彦认为,我省现阶段对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据了解,在全国已发的刑事案件当中,由民间纠纷转化而成的轻微刑事案件占有很大比例,而其中轻伤害案件又占有绝大比例。罗告诉记者,轻伤害案件既可自诉又可公诉,而近年来,主要以公诉为主。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如果其不撤诉,法院很难判决被告人无罪,大多数都要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
      这样的处理方式也直接造成一种颇为尴尬的局面——被告人面对的是既要拿钱又要领刑的结局,因此很多被告人选择不赔偿;而多数被害人则既要求赔偿又追求被告人判刑的结果。因此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被告人和被害人始终处于对立地位,社会矛盾并未真正解决。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就可构成轻伤。而打掉一颗牙齿在平常的撕扯推搡当中就很容易发生,将这样的行为纳入刑事范围内惩治显然不是十分必要。”罗力彦认为。

      建议
      将轻伤害委托给人民调解

      所谓“轻伤害委托人民调解”,就是办案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根据调解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撤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处理的一项制度。
      罗力彦代表认为,将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员处理,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亲民、便民、灵活等优势,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调解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尤其可以通过派出设立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参与人民调解的形式履行指导监督作用。
      “当然不是把所有的轻伤害案件都委托给人民调解员处理,必须遵循严格的适用原则,有特定的对象和条件,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还必须有利于更好地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罗力彦补充说。

      【观点】
      我省法律界人士看好“上海经验”

      尽管上海自2006年推行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如果在我省推广,会不会出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局面?
      采访中,很多人认为,如果我省实行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可以将富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人民调解与现代的司法程序融为一体,有很多有利的方面。

      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罗力彦代表:轻伤害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都可委托人民调解,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参与权。被害人一定程度上掌握着案件处理结果的决定权,有别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被动地位。对被害人精神上是一种抚慰。同时,被害人参与权又保障了其民事赔偿权的实现,避免了以往法院以判决书形式“打欠条”现象的出现。另外,通过调解程序,被害人有机会向加害人倾诉心中的怨恨,避免因精神压抑以寻求报复,最终走向犯罪。

      有利于加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加害人通过与被害人的交谈能够切身地体会到其犯罪行为给别人带来的伤害,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以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避免了因刑事处罚而导致的工作丢失、家庭破裂、社会唾弃等,赢得了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宝贵机会。

      有利于诉讼经济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也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作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不例外,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制度则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

      是对社会关系的内在恢复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姜玲法官: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对社会关系的内在恢复,而且是一种积极、全面的恢复: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伤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旧有的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价值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从而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

      【链接】

      轻微刑事案调解制始于明代

      我国明代设有申明亭制度,由里老主持本乡的民事审理和轻微刑事案件审理,凡婚姻、田土、盗窃、子孙违犯教令,以及犯奸、作伪、人命案不愿告官,愿在乡里解决的,可以在申明亭会审。里甲长、粮长参加,里老可以作出裁决,进行调解。我国清代有官批民调制度,官府认为案件事属细微,不必在堂上处理,就批令由当事人的亲族或乡里去调处或派差役会同乡保进行调处。调处结束后,即可到官府销案。

      什么是刑事和解制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学的创举,该和解方案被广泛应用于整个美国和欧洲。刑事和解,也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对话、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或者恢复正义会商。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受过训练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经过全面、畅通的交谈,他们可以选择彼此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双重机会,免受刑事处罚。

      上海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践

      2006年5月,上海公检法司4家联合出台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对办理轻微伤害案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作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意见,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的轻伤害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并列举了六种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截至2007年第3季度,上海市各区县各级调委会已接受委托轻伤害案件842件,赔偿金额合计约1542万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776份。收获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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