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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 一种高质量的审判
      
    作者:孟庆友 张晓艳 郭黎光 本报记者 任晓霞 (2008年7月9日)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人民法院确立的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民事司法手段与民事司法目标的高度和谐统一。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就是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就是强调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调处民事纠纷、定纷止争的手段,其目标都是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

      悉心调解化纠纷 握手言和互谅解

      核心提示:
      提到结婚,人们总是和喜庆连在一起。然而,家住旅顺的张丽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新房还没装修完呢,就更别提结婚了。原定1个半月的工期,却因装修公司拖延时间,临近的婚礼也生生的被迫延期了。没有走进婚礼殿堂,怒火中烧的张丽一气之下把装修公司告上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中,以现场实际查看,针对争议焦点,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以调解撤诉结案,达到案结事了。

      买房装修为了结婚

      2005年5月,家住旅顺的居民张丽,在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因为这房屋是为了结婚居住,所以要进行一番装修。
      2007年6月,张丽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装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装修总价款为22000元,工期自2007年12月15日起至2008年1月30日止。之后,张丽依合同约定向该公司支付19000元,某装修公司也按合同约定进驻施工。
      但装修迟迟没有进展,眼看不能按期完工。张丽焦急,多次找该公司要求履行合同。

      装修没完婚礼延期

      张丽的催促并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某装修公司还是拖延了工期,致使张丽原定2008年2月末结婚被迫推迟。
      这使张丽非常恼火。于是,张丽将某装修公司以违约告上法庭。要求与某装修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立即退还装修款并赔偿损失5000元。
      某装修公司抗辩张丽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系其违约,不同意张丽返还装修款的要求,不同意其解除合同的要求。

      真情法官化解矛盾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激烈争辩,且双方均出示证据和证人佐证。主审法官宋永国在掌握案件争议焦点之后,为缓解双方矛盾纠纷,分别与当事人进行谈话。进行了耐心调解工作。对原告指出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全部工程款,有悖合同约定;对被告指出,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工程确属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
      为弄清案件争议的细节问题,法官到装修的房屋进行现场查看。当看到房屋已经装修大部分,且被告已经给原告做好了橱柜及部分家具,如果解除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损失。
      于是,法官再次与原、被告谈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讲究诚信,促双方和解。经悉心教育疏导,化解了矛盾,被告承诺在七天内完工并交付使用,因故拖延工期表示了歉意,并主动减少装修费用1000元。原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一起矛盾激化了的案件,经悉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最终,原告提出了撤诉,此案案结事了。

      化解积怨调解先行 四种办法实现双赢

      核心提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有当事人积怨深、矛盾大、后遗症多等特点,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重大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讲方法、讲技巧、讲策略,坚持以法理喻人、以事理服人、以情理动人,耐心细致地反复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刑庭法官始终遵循被告人亲属自愿、坚守刑事司法正义底线,正确处理赔偿与量刑关系的原则,尽力寻找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用足机会做足调解。

      “感谢法官为我们做了主,我代表我们全家谢谢你们了。”这是王某在阜新海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法官赵阜兰说出的心里话。

      法官:真情调解
      罪犯:领刑+赔偿

      2006年12月份,王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李某撞成重伤,李某逃逸。逃跑一年的李某迫于心理压力,投案自首。案件经检察院移送法院后,法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做到案结事了,从法理和情理上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被赵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精神及廉洁奉公的办案原则所感动,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法官,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4万元,赢得了王某的谅解,最后法院给予李某判一缓一的刑事处罚。

      被害人挽回损失
      “法”与“情”融合

      这仅仅是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一例。海州法院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着重加大了对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通过调解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使诉讼双方的利益在“法”与“情”的限度内都得到满足,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今年1-6月份,该院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7件,其中民事部分调解结案35件,调解结案率达94.6%,为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66万余元,并且100%履行到位。

      调解有“四法”
      保障当事人
     
      审判实践中他们归纳出行之有效的调解“四法”,其不仅依法打击了犯罪,也保障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阶段调解法
      法官们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将调解渗透到案件的各个环节,准确把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积极促进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
      ●法律释明法
      在审理中,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加大法律释明的力度,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知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积极引导被害人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减少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仇恨心理。根据被告人经济状况,向被告人家属及其代理人讲解法律,引导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并把赔偿款在判决处理前到位作为量刑和实体处理的重要因素,并以此作为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对症下药”法
      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准案件焦点,了解双方的想法,把握其性格特征和心理变化,对症下药,找出解决矛盾的途径。
      ●借助外力法
      针对双方当事人对其亲属、朋友、委托的律师或同乡人员的信任,容易接受说服的心理状态,调解中注重借助双方所在基层委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亲属、朋友、委托人等各方力量,开展多元化联动调解,有效提高调解成功率。
      几年来,经海州法院调解的案件,案后当事人均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最大限度的减少了相关刑事案件引起的不和谐因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刑附民案的“全程调解法”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刑附民案的整个审判过程,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截至6月15日,该院今年受理刑附民案46起,调解结案43起,调解率达93.5%,且绝大部分赔偿款均在判决前履行到位,最大限度的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弥补。
      该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环节较多、程序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特点,要求承办法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环节,尽量做到多调少判,能调不判,先调后判,着力强化调解力度,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办法:
      一是注重庭前调解,立案后承办法官应在2日内阅卷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倾听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案件的看法,了解双方的矛盾症结,找准调解的切入点,促使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认识到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结案,是有利无弊的好事,争取一次调解成功。
      二是加强庭中调解,承办法官在庭审查明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分清是非责任后,应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加大法律释明力度,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刑附民案民事赔偿范围和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可获得从轻处罚的刑事法律政策,及时做好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促其积极想办法筹款赔偿。同时,又正确引导被害人放弃过高的赔偿请求,促成调解达成合意,彻底化解双方积怨。
      三是完善庭后调解,案件庭审后宣判前,只要受害人或被告人有再次调解的意愿,承办法官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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