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启动“圆桌审判”
作者:张萌萌 本报记者 王大海 (2008年7月9日)
法庭简介:
1997年3月,该庭正式成立,现有3名女法官。2004年7月,少年庭在沈河区老年休养中心创立了全国第一家“青少年爱心培育基地”,今年审理少年刑事案件首次试行社会调查制度,聘请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犯帮教。该庭多次受到表彰和奖励。曾获得“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沈阳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
不久前,该庭率先在我省正式启用“圆桌审判”的形式,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参与的抢劫案件。“圆桌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帮教有着积极作用。
这起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王某年仅15岁。当日庭审时,合议庭成员没有像往日坐在高高的座位上,而被告人也没有坐在台下。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两名被告人坐在圆桌旁,与其说是庭审,更像一次帮教会。
当法官用缓和的口气询问王某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对犯罪的认识等问题时,王某双眼通红,说起自己的母亲在他3岁时离家出走,父亲在他15岁时因病去世,他和两个姐姐共同生活,未经姐姐同意来沈打工,并被教唆参与了抢劫的经历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在庭审中,法官对症下药,寓教于审,结合其犯罪原因、心理特点、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对王某进行了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人生观教育。王某在最后陈述中,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恳求法官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表示一定要重新做人。
据少年庭法官介绍,未成年犯身心发育未成熟,思想行为具有可塑性,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初次犯罪,对法庭往往有一种恐惧感。“圆桌审判”正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圆桌形的审判台使法官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同处一张圆桌,突出了关爱与人性化的氛围,能够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和抵触心理,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这次,该庭在我省基层法院中率先引入“圆桌审判”模式,利用控、辩、审三方形成合力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使其认罪、悔罪,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对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