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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销楼盘,房地产商展开了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而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不少开发商更是把工夫下在房子之外,从面积到家电再到孩子的“学业”……“赠品”五花八门,总有一款能打动你的心。有时候,业主买房甚至就是奔着这套房子的“附加值”来的。然而,有些事情,却并不是像想象的那样划算——
    买房赠送 陷阱多
      
    作者:主任记者 刘彬 (2008年8月1日)

      案例一
      花园+露台 到底谁家的

      很多人买房时因为考虑到潮湿或隔热效果不好,都不愿意选择一楼或顶楼。但因为有开发商许诺赠送“私家花园”或露台,原来滞销的楼层因而变成了“香饽饽”,大受欢迎。可是,开发商的大方“赠送”到底能不能成立,却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崇尚自然的李女士准备买房时,就瞄准了附赠“私家花园”的一楼。入住之前,李女士就已经想好了,这一块种一棵樱桃,那一片搭一架葡萄,小路两边再来两行玫瑰……可是,当李女士精心播种浇水,眼看着小苗长起来时,却接到了开发商的一纸通知:为优化小区环境,方便有车业主进出,小区决定拓宽道路,需要占用一部分居民的门前花园。已经“赠送”给自己的私家花园为啥要为小区道路“牺牲”?李女士想不开。可是投诉之后,却被告知,“她家”的花园实际上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和李女士一样郁闷的还有徐先生。他选中的是“赠送露台”的顶层住宅。宽大的露台着实让徐先生觉得自己买这套房“赚了”,然而,还没等高兴劲儿过去,烦恼就上门了。一个大晴天,他突然发现好几家楼下邻居都抱着被子到露台上晾晒。“这不是我家的私家露台吗?你们怎么都把被晾这儿了?”徐先生大惑不解,可是邻居们却理直气壮:“这明明是公共天台,我们凭啥不能用?”

      说法: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换句话说,小区的花园,包括首层洋房的非产权花园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如果花园或露台的面积不属于公共面积规划,开发商要赠与是可以的。

      提醒:“赠送”要计入面积才生效

      住普通住宅,享受别墅级别的花园,这是不少购买附赠花园的业主的共同愿望。然而,普通住宅和别墅不同的是,每栋别墅都有相对独立的土地使用范围,但普通住宅社区规划内的土地使用权是按建筑面积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因此,小区内的绿地、道路等都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作为小区的建设单位,小区内的房屋全部出售后,开发商对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将不享有任何权利,更谈不上将小区内的绿地作为花园赠送给首层业主。即使将一楼门前的绿地用围栏圈起来,也不意味着就是自己家的。所以,如果“赠送”的花园或露台没被计入业主所购房产的建筑面积,开发商的“赠送”很可能招来产权纠纷。要避免纠纷,就要看清楚合同上对于出售、赠送的具体规定。

      案例二
      免费赠家电 享受保修难

      买房赠可视电话、赠冰箱、赠彩电,赠灶具、赠厨卫……为吸引购房者的眼球,房地产开发商想出了不少新招,“国际品牌”、“拎包入住”,但看上去越来越完善的配套设施,却有可能因为维修难让本想省事的业主大费周章。
      从事IT业的何先生年轻有为,单身一人就有经济实力购买房产。他选择的是一个精装修的楼盘,虽然价格不菲,但开发商说了,里面的配套设施一应俱全,拎着衣服和简单的个人用品就能入住。工作特别繁忙,没时间装修房子的何先生觉得,这个房子买得省心。
      大半年后,何先生突然发现,随房赠送的液晶电视不亮了。按照保修卡上的电话拨了过去,对方告诉他准备好发票等待维修人员上门。此时何先生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这台电视的发票,他只好找到开发商,拿到了团购家电的发票复印件。可是当维修人员登门查看后却告诉他,这台液晶电视已经彻底坏了,如果在保修期内可以更换一台新的,只是何先生提供的一不是发票原件,二是上面只写着“电器”两字,没有品名、型号、单价,更重要的是,上面的日期显示已经过了一年多,也就是说,即使这台电视保修手续很全,也已经过了为期一年的保修期。
      自己才入住不到一年,怎么电视就过了保修期?何先生不理解,但维修人员告诉他,保修日期是从发票开具日期开始计算的。

      说法:开发商应解决保修问题

      企业将产品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定为发票开出之日并不违反“三包”规定。但是消费者获赠的电器由开发商免费送出,根据“免费不能免责”的原则,开发商应为消费者解决产品的售后服务,在购房合同中,消费者最好与开发商约定,产品保修期从业主入住日开始算起。

      提醒:将赠品的具体情况写入合同

      相对于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房子,里面“区区”万元左右的附赠家电对于消费者来说仅仅是个美丽的惊喜,很多人签订购房合同时仅看到许诺赠送的家电属于“一线品牌”、“国际名牌”就很满意,殊不知一时的省事可能带来日后的麻烦。为了日后的入住顺利,业主应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将相关赠品的具体情况写入合同,例如,附赠家电产品的品牌、型号、厨卫设施的品牌和品质等级等,并问明保修期从何时开始算起。

      案例三
      可怜父母心 买房为名校

      相对于附赠的花园或家电等实物,有些消费者买房相中的附赠品却看得见,摸不着。他们听开发商信誓旦旦地许诺后,花高价买了房子,就是为了让孩子能顺理成章地入读一街之隔的重点小学,可是到了孩子入学的时候,却发现事情没有那么顺利。
      陈先生中年得子,把儿子看得比什么都重要。眼看孩子一天天长大了,家附近却没有一所让他满意的小学。于是,陈先生和妻子商量后决定,既然家附近没有重点小学,就把家搬到有重点小学的地方。很快,陈先生就看到了一则新楼盘的广告,开发商在广告上用特大字体宣传:买房后可入读某重点小学。不放心的陈先生经过“实地考察”,发现楼盘地址和那所重点小学仅一街之隔。虽然这个楼盘比别家贵,但陈先生还是咬牙买下了一套100多平的新房。然而,当陈先生领着孩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却被告知,他家不在学校今年的招生划片范围内,要入读的话就要交一笔上万元的“赞助费”。陈先生一听急了,他赶紧找到开发商,可人家挺无辜:“广告上是说可以入读啊,又没说不花钱就能读。”

      说法:没写入合同 广告没约束力

      由于陈先生买房时没有把广告上的宣传内容写入购房合同,所以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合同依据。但是,“购房可入读某小学”的性质属于要约引诱,并且鉴于这一广告条款在业主购买房屋时所起的重要影响,如果业主认为该广告致其缔约时产生损失,可起诉要求赔偿。

      提醒:赢了官司输了时间

      其实,陈先生的经历并不是独一无二的,一些建在名校附近的楼盘宣传的入读名校地理优势,着实吸引了不少望子成龙的父母。然而,房子的“地理优势”其实靠不住。因为学校招生的划片范围每年都可能变动,即使一路之隔,也不能保证一定会被划入招生范围。而且,即使业主经过多次协商或诉诸法律后得到一定赔偿,也会耽误了孩子入学读书的时机。因此,想通过买学校附近楼盘让孩子入名校的家长,一定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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