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让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日前,在记者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的专访中,他指出,要把人民最企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
司法为民是和谐社会的催化剂
悠悠万事,民生为本。王振华表示,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这是人民司法的内在要求,是由法院的性质决定的,法院做到司法为民,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其次,司法为民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和谐社会的催化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法院存在的目的性所在。最后,司法为民是法院公正审判的最高境界,是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法院在司法为民工作中大有可为、责无旁贷,只有落实了司法为民,人民法院的“人民”两字才名副其实,“三个至上”才能化为现实,党的要求和法院的政治性才得以体现。
高度重视民生案件的审理
简单地讲,民生案件是指关系到群众生活生计的案件。王振华说,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救济被害人,使被犯罪分子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被害人或家庭得以正常的生产生活,这也关乎民生。
这些案件关系到公民个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往往涉及弱势社会群体。处理不好,可能导致情绪激烈,严重对立,这就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相悖。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关系民生案件的审理,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要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还要强调法官的智慧和经验,在复杂案件中找到平衡,从而保障民生、改善民生。
司法为民要体现在办案中
关注民生,落实司法为民。王振华说,我认为应该着力解决群众在诉讼中遇到的难题,从方便群众诉讼入手,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落实司法为民。我们通过向来诉当事人提供各类案件的立案须知、财产保全办理程序、举证须知、执行依据及诉讼风险告知等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从受理、审查、审批、交费至立案的全程服务。建设相对独立的立案和信访大厅,简便立案程序,采取远程立案、繁简分流、收费标准公开等措施,让老百姓打官司更加容易、更加明白。还可以通过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对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免收诉讼费,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与司法救助。
司法为民要体现在热情服务上
司法是社会公器,它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纠纷,为社会服务,为群众服务。法官既要有权威,也要有对群众的满腔热情;既要严格执法,也要看审判的社会效果,不能简单机械地执法;既要做好本职工作,也要搞好审判的延伸服务,不能对人民疾苦视而不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群众利益无小事”、“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仍然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
现在看,案子很少能一判了之,需要法官做的后续工作很多。我们做法官的需要转变观念,为当事人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提供延伸服务。王振华说,我想到了我们法院的典型单玉石同志。单玉石当法官近20年,承办了1700多件案件,无错案、无投诉、无上访,这是了不起的记录,这说明单玉石同志在司法为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他2004年确诊为鼻咽癌晚期,还一直在工作岗位上。他在处理一起赡养案件时,老两口5个儿子,却没人养活老人,单玉石自己掏钱为老人买米买菜,表现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高尚情怀。有许多事例都教育我们,司法不能简单机械,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司法尽可能地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民生问题,体现法官对人民的感情,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司法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