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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人生在世离不开朋友。特别是结婚这种人生大事,光靠两位新人操持,肯定忙不过来。这时候,亲朋好友、三亲六故、同事同学来帮忙无异于雪中送炭,锦上添花。然而,有时候一个意外,就可能让本来皆大欢喜的好事变得复杂起来——
    都是帮忙惹的祸
      
    作者:主任记者 刘彬 (2008年8月15日)

      故事一

      丢了红包 伴娘要赔钱

      张燕和韩丽是高中同学,张燕大方,韩丽细心,两人脾气互补,很快成了好朋友。岁月流逝,两人虽然后来考取了不同的大学,但这份友谊却是一直没变。两人大学毕业后都参加了工作,周末两人经常相约逛街,感情更是形同姐妹。
      当韩丽找到了自己的心上人,准备披上嫁衣,走入婚姻的殿堂时,伴娘的人选当然就瞄准了张燕。听说要给好姐妹当伴娘,张燕高兴之余不敢怠慢,特意上街买了一套粉色的裙装,又研究了在婚礼上伴娘应该做的事情,从准备婚礼开始就忙前忙后,没少替韩丽张罗。
      转眼间就到了婚礼当天,张燕不但帮韩丽打理替换的服装、首饰,还陪着韩丽挨桌敬酒,当然,她还肩负着伴娘最重要的职责:替新人收红包。
      周旋于一桌桌的客人之间,张燕挎在胳膊上的红色手提包很快就被撑得鼓鼓囊囊的。婚礼即将进入尾声,张燕一眼看到韩丽脸上的妆容被冒出的汗水弄得有些花了,于是她就跟韩丽耳语一声,拉着她上楼补妆。过了一会儿,张燕陪着再次容光焕发的韩丽出现在众宾客面前。可是,当韩丽和新郎继续敬酒,接过下一桌宾客递过来的红包时,张燕却突然想起来:刚才她把装红包的手提包随手放在了补妆的地方,可自己忙中出错,下楼时忘记拿了。于是,张燕急忙回到给新娘补妆的包房里拿包。进了包房,张燕的脑门上冒出了一层冷汗:装满了新人红包的手提包已经不翼而飞。
      里里外外找了好几遍,确定新人的礼金已经丢失后,张燕只好下楼嗫嚅着把这个坏消息告诉了韩丽。一听发生了如此变故,本来喜气洋洋的韩丽笑容僵在了脸上。双方亲友这么多,收来的礼金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丢了这笔钱,不但自己损失不小,也没法向夫家交代啊!听说此事后,韩丽的家人立即报了警。民警赶来调查,张燕也配合警方做了询问笔录。可是,由于没有目击者,现场也没留下什么有用的线索,案件一时没有任何头绪。
      勉强完成婚礼后,韩丽和新婚丈夫硬着头皮挨个给来参加婚礼的亲友打电话,确认了丢失的礼金有两万多元,并且统计了礼金的清单。当张燕拎着水果来向韩丽道歉时,韩丽把这张礼金清单摆在了她面前。韩丽说,丢钱这件事的责任在张燕,她应该赔偿。张燕一听也生气了:我好心好意给你帮忙当伴娘,钱又不是我让人偷的,最多给你道个歉就完了,你让我赔这么一大笔钱,也太不讲究了!

      法律点拨

      在这个故事中,新娘韩丽和伴娘张燕之间已经构成了委托保管关系。虽然张燕没有收取保管费用,但也不能因此免除责任。因此,伴娘张燕有妥善保管手中红包并将其交还韩丽的义务,而应该注意的是,韩丽与承办她的婚宴的酒店也构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如果韩丽和张燕能够证明酒店在安全措施上有一定的疏漏或酒店方面存在过错,可以要求酒店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寄托人。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寄托人还必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即使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故意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理所应当的。此外,在保管是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对因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对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故事二

      鞭炮伤人 伴郎有责任

      要到而立之年的小鲍终于结束爱情长跑,准备娶媳妇了。一直盼着抱孙子的鲍大叔高兴坏了,看到儿子拉着女朋友向自己宣布婚讯后,他就开始摩拳擦掌,说是要给儿子办一个最风光的婚礼。
      鲍大叔老家在乡下,虽然几十年没回去了,但一些自小在家乡就形成的想法却仍然是根深蒂固。他觉得,结婚就得放鞭炮,要不冷冷清清,从老家赶来参加婚礼的亲戚们看了还不笑掉大牙。虽说这几年城里除了过年那几天,平时都不让放鞭,但儿子结婚,一辈子就这一次,自己拼着被有关部门罚上一笔款,也要让儿子的婚礼办得热热闹闹。儿子的婚礼在第二年的五月,于是,过春节的时候,鲍大叔就不惜血本,买下了不少各式各样的鞭炮,过年放一部分,“大头”留着给儿子的婚礼助兴。
      冬去春来,鲍大叔操持了几个月之后,小鲍的婚礼已经是万事俱备。婚礼当天早上,鲍大叔看着租来的敞篷头车用鲜花装点一新,看上去别提多提气了,心里头早已经乐开了花。
      小鲍的伴郎是在一起工作的同事阿力,好哥们儿结婚,阿力主动提出来当伴郎。当阿力陪着小鲍坐上头车准备去接新娘时,鲍大叔塞给阿力一串长长的“大地红”和一根竹杆子,嘱咐他要在迎亲车队快到新娘家的时候,用竹竿挑着把这串鞭炮给放了。
      果然,当车队开到新娘家的小区附近时,阿力就站在缓缓行驶的敞篷车里,将绑好的鞭炮用打火机点着了。噼里啪啦的鞭炮声中,红色的纸屑一路纷纷扬扬,引来了不少路人的目光。当阿力兴奋地来回摆动竹杆时,意外突然间发生了:长长的鞭炮突然在中间断开,蹿着火星,不断炸响的下半截鞭炮正好掉在了开车司机老白的面前。
      一声惨叫,老白的脸上顿时被炸出了鲜血,眼睛受伤,车子的仪表盘也被炸坏。老白被紧急送进了医院,并自己垫付了医药费。
      婚礼结束后,老白找到了鲍氏父子和伴郎阿力,向他们索赔医疗费和修车费等3万余元。可是,鲍大叔却说,虽然租车、放鞭都是自己的主意,可是鞭炮是阿力点的,所以伤人后的责任是阿力的。而阿力则把责任推给了小鲍和老白:“我是为同事小鲍结婚才放的鞭炮,要不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断了的鞭炮也是鲍家提供的,跟我无关。此外,司机老白明知不年不节的放鞭炮不对,在车上放更是危险,可是开车时却没有阻止我,所以受伤的责任应该老白自己承担一部分。”

      法律点拨

      由于阿力当伴郎陪着小鲍接新娘、放鞭炮都是没有报酬的,属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活动。因此,阿力与鲍氏父子之间是帮工、被帮工关系。作为被无偿帮助的被帮工人,鲍大叔要求阿力帮忙放鞭炮,阿力才做出了这一行为,造成了老白的伤害,因此被帮工人的鲍大叔方面存在过错,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阿力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预见到在行驶的车内点燃鞭炮,极有可能在车内炸响造成人身伤害,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损伤事件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鲍家和阿力双方应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老白作为驾驶员,没有及时制止阿力实施危险行为,也存在过失。

      法律链接·帮工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鲍氏父子和伴郎阿力承担事故的80%责任,司机老白自己承担余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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