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花样执行为百姓】
刚柔相济破解“执行难”
日前,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刚柔相济的举措,以瞄准大案、难案和关系民生的有影响的案件作为切入点,打响了一场执行攻坚战。在这场攻坚战中,既有采取果断措施降服“老赖”,还申请人以公道的声威,也有循循善诱、化干戈为玉帛的和谐花絮。法官们奔波之处凸显出一个个执法亮点。
降服“老赖”,护佑农民工
农民工张某,在县内某个体煤矿打工,在2007年初的一次矿井事故中左腿骨折,住进医院治疗,花了3万多元伤愈出院。矿主只付了住院医疗费,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其他费用拒付。张某无奈把矿主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矿主还需付给受伤的农民工张某2万余元。
案件审结交付执行局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传唤矿主,但其始终回避。在此期间,法官发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由于腿部受伤,已经在家休养了3个多月,暂时不能务工劳动,一家4口人收入来源枯竭,生活十分困难。面对张家的困境,法官们倍觉肩上执法担子的沉重。于是,他们连续多日到这个煤矿以及矿主的家里守候,终于在5月20日晚上发现了矿主的踪迹,他们立即行动把矿主强制传唤到执行局,并决定对其采取行政拘留的强制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严的震慑下,“老赖”终于无计可施,只好如数履行了法律义务。当晚,受伤的农民工张某就拿到了这笔2万多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谢谢你们,本溪法官!”
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在该院执行局局长办公室,沈阳的个体户刘某,紧握着局长朴胜军的手,一遍又一遍激动地说:“谢谢你们,本溪法官!”
原来,刘某是沈阳市经营钢材的个体户。2005年,一位房地产开发商孙某,从他那里购进一批钢材,结算后欠下30万元货款。由于刘某多次催要未果,两个人便打了一场经济纠纷的官司。这场官司原本由沈阳市某法院审理,但由于被告孙某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后来此案又转到该院审理。家住沈阳的刘某觉得,在被告人孙某的家乡打官司,法官如若有“地方保护主义”,这场官司可能要“凶多吉少”,30多万的货款有“打水漂”的危险。带着这样的疑虑,他多次在县内找熟人,请办案法官“聚一聚”,用“票子铺铺路”,可是几次都被法官拒绝。
此案审结后,该院判决孙某偿还拖欠刘某的30余万货款。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令刘某十分高兴,可手拿着这份判决书,他还担心:这份公正的判决书能不能成为一张“法律白条”呢?于是,他又托人要花钱“打点打点”执行局的办案法官,但又遭到了婉拒。尽管执行局的法官既没吃刘某的请,也没收刘某的钱,但此案却在执行局被定为重点案件,要千方百计地执结。办案法官经过对孙某的财务情况调查发现,孙某外债很多,没有现金偿还这笔钱款。但发现他有一处门市房空置,于是法官们马上查封了这幢门市房,并敦促孙某卖房还债。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孙某终于卖掉了这幢门市房,其所得30余万元房款一次性地偿还了这笔欠了近3年的钢材款。当沈阳个体户刘某拿到了这笔30万元货款时,便发生了本文开头那感人的一幕。
法官送真情,冤家变睦邻
3月初的一天上午,某镇的一家饭店里,来了6位乡亲吃“团圆饭”。这桌饭菜虽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可坐在一起的这6位客人却着实抓住了人们的眼球。有人悄悄地议论:“这两家打了两三年官司的‘冤家’咋坐在一块吃起‘团圆饭’啦?”
说起这两家打官司的事,全村人都心知肚明,为的就是一块宅基地的事。
张某与贾某是前后院的邻居,多年来两家人一直处得不错。可自从前年张某让贾某挪大门,两家人就闹掰了。原来,张某拿出了自家的房照,按房照中自家的宅基地的界线,贾某家的院子要缩回一段。可贾家却认为,这些年我家的院子就这么大,如按张家房照的界线,自家不仅要拆院墙,还得把大门挪走,这事根本办不到!村委会调解不成,两家便到法庭打起了官司。审理结果,张家胜诉,判决贾家把越界的宅基地缩回,可贾家坚持不动。紧接着张家到该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的办案法官手持案卷来到了张、贾两家院子进行了实地考察,他们发现,贾家是个养车户,院里停着一台农用车和其他一些农机具。如果按判决执行,他家的农用车和农机具就得放在院外,这样做确实有困难。但张家房照宅基地的界线又确实准确无误,不执行判决又有悖于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没有立即动手强制执行,而是采取动员双方亲属出面,劝解两家和解,法官们先后多次来到这个村,设计了多个和解方案,试探着进行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官真情的感召下,双方亲属终于说服了双方当事人。贾家主动拿出些钱给张家,作为占用张家宅基地的补偿。最后双方和解撤诉,并且都感谢热心的法官为他们两家的纠纷奔波劳累。两家和解后,要一起请法官吃一顿感谢饭,但法官却说:“你们的情我们领了,这顿饭就免了,但你们两家应当一起吃这顿‘团圆饭’!”
【第二篇:拒不执行不客气】
拒绝履行义务 罚单等着你
一张5000元“罚单”的受领人王某,成了抚顺市在新《民诉法》实施后第一个因不履行判决中所规定义务而受到罚款的“第一人”。
去年4月,张某搬进抚顺市新抚区北台某小区的居民楼三楼。在住进该房屋两个月的时间里,张某发现自己家中厨房上水管线旁的顶棚滴水。原来,楼上的张某将家中的上水管线整体砌筑在一堵墙内。物业和自来水公司因张某私自修改上水管线,而不予负责维修。张某无奈,于同年7月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停止侵害,法院于同年11月10日,对该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王某维修自家房屋,直至不再向原告张某家漏水为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并没有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
同年12月25日,张某来到法院申请执行。今年1月17日,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法院限其十日内履行判决。被执行人对此无动于衷,执行法官多次进行双方的调解工作,但是王某仍拒绝履行义务,拒绝维修自家房屋,张某家仍继续漏水。
今年4月1日,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开始正式实施,法院针对该案的此种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罚款5000元,限期今年4月10前交纳。
罚款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王某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其家厨房上水管线不是漏水,而是冷热空气不均产生滴溜水,是物理反应,也是自然现象,实际上不漏水,无法维修,应撤销罚款决定。
抚顺中院认为:上水主管线是整栋楼的公用设施。王某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擅自改变上水管线的位置、格局的行为,已致使张某家中不能准确查明顶棚漏水的原因。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做工作,王某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中所确定的维修义务,决定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做客嘉宾:曹善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通过该案一是使社会各界看到法院破除“执行难、难执行”这块坚冰的决心。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提供了可操作的“技术手段”对拒不执行判决的人采取的措施,如罚款金额由原来的公民1000元以下,法人3万元以下,加重为公民1万元以下,法人为30万元以下;二是得不偿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会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动为能动。罚款、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手段和途径,并不是法院和申请人追求的最终目的,随着新《民诉法》为社会大众所熟知,相信我们会看到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在权衡利弊后会主动履行义务;三是法律赋予了法院执行工作更多的措施和途径,按照法定程序把握和驾驭好这些措施和途径,运用好法律这把“尺”是每个法官的义务和职责,保证执行效果切实到位。
该案是抚顺市新抚区法院首次按照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的对被执行人罚款决定,在该市法院系统也尚属首例,其对今后的执行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