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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家炕头就是“法庭”
      本期法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山乡法庭
    作者:首席记者 高亮 (2008年8月27日)

      基本情况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山乡法庭现有干警5人,负责审理三个乡镇的民商案件,辖区6万多人口,每年审理各类案件约200余件。审判任务繁重,尤其法庭驻地遥远,交通不便,给审判工作带来许多困难。2006年,该庭被省高院评为“规范化人民法庭”;2007年,庭长马晓东被评为“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先进个人”;连续三年被区法院评为“先进集体”;三人次被区委评为“优秀公务员”,一人次被评为“综合治理先进个人”。

      法庭特点

      三年来,该庭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的根本方向,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成果和社会效益,促进了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在众多的基层案件中,对农村离婚、债务、土地承包等常发性案件,山乡法庭积极地开展审判,做到及时送达、及时审理、及时判决。特别是对那些涉及到农时和生产时机的案件,及时加快审理,在审理中把审判工作的主要方向放在调解结案上,充分发挥调解结案的优势,加强对原、被告双方的教育和疏导,调解中充分讲法律、讲政策、讲和谐,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化解矛盾。三年来,经过调解和撤诉结案的达500余件,调撤率为80%,共散发法制传单2500余份,开展法制演讲130余次,解答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以案讲法30多场,深受群众欢迎。

      典型案例

      郑某和付某均是一家材料公司的职工。2006年6月4日下午1时,两人在修理机器时,腿部突然被机器上的扒齿夹住。郑某双腿被截肢,付某的左腿被截肢,右腿跟骨骨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分别为四级和二级伤残。
      因工伤致残郑某和付某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更重要的是他们今后的生活问题,无奈之下他们把所在公司告上法庭,分别要求公司赔偿90万元和60万元经济损失。伤者的遭遇值得同情,然而数额巨大的赔偿也令公司一时难以接受,公司没有说“赖账”,但是只同意赔付几十万元。面对双方数十万元的巨大赔偿数额,历经3次开庭,双方都没有达成协议。法官们没有放弃,他们始终认为本案还是有调解希望的,在10余次庭外调解过后,双方的态度终于都发生了转变。
      经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付某工伤赔偿金25万元,给付郑某50万元。调解后,三方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认为法院不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不但使企业的发展有了保障,也使企业从缠身的条件中解脱出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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