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读
中国发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反家庭暴力
“禁止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8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因为,在以往,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强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而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
记者了解到,首个裁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这份指南将有可能成为制定或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的依据。
本期嘉宾:张立刚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晶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点题A
立法缺陷是家暴成因之一
这份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之所以引起各方关注,是它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到了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如何评价它的作用和意义?
张立刚:这无疑是一种突破。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公权力才强有力地介入。这份裁定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所以是一种突破。
同时我想说,形成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而立法缺陷是其中重要的客观原因。虽然国家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对妇女、儿童、老人的暴力来自家庭外时,法律法规显然很有作用,当对他们的侵犯是来自家庭内部时,执法却是空白和盲目的。比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如果受害人不告发,那么执法部门依职权介入处理的法律依据就不足,即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处理,其结果不是对施暴者给予拘留就是对其处以罚款,这样反而会给受害者带来很多现实生活困难。
孙晶:我同意这种说法。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纠纷,以前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的结果只能是赔偿、责令改正,而实际生活中因家庭财产是混合在一起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这种财产赔偿如何履行?要求施暴者改正也是无法去监督的,至于是确已改正还是改而不正是没有制约的机制的。这份裁定可以说是在司法实践中迈出了一大步。另外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受理原则及“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的顾及家庭情感为遮掩“家丑”而不告,有的想去告又苦于搜集不到证据而告之无门,这制约了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途径。
点题B
“取证难”是难点
孙晶:以我们院为例,每年受理离婚案件大概近200起,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家庭暴力。而当事人取证困难可以说是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实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点题C
专门立法是治本之策
如新闻中所说,首个裁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反家暴指南”,而指南目前并不具有像司法解释那样的法律效力。什么才是制止家暴的治本之策?
张立刚:虽然审理指南目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我想经过实践和探索,完善后的审理指南应该是有可能成为制定或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的依据的。届时,理念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将更加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的权利。
其实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都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条款都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并不强,还有的暴力行为因法律制度的欠缺而不能约束,所以治本之策应该是专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引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制度和政策,如“零容忍”的政策,把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公诉案件,并规定家庭暴力不论轻重必须立案,公安局负有侦察举证的义务;建立保护令制度,即被害人可以视被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请求法院发保护令,禁止加害人继续施暴、令其离家,禁止与被害人联系或禁止靠近被害人;建立监视监督制度,即禁止或限制加害人探视子女,命加害人给付医疗抚养等费用。另外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还应明确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及政府机关的职责,如法院依法核发保护令,让被害人在保护令有效期内,不需要离家出走即可安居家中不受暴力侵害,同时法院应提供被害人安全出庭的环境。
【解读】
控制经济也算家庭暴力
尽管《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不是法律条文,也不是司法解释,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孙晶法官表示,针对具体案例可利用审理指南的理念对案件进行说理。
这份今年三月出台的“反家暴指南”里究竟说了些什么?不妨一起去看看。
认清不同形式的家暴
家庭暴力如何界定?人们以往普遍的认识是夫妻间身体方面的摧残。其实,身体暴力只是家庭暴力的一方面,家庭暴力还包括有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暴力。
夫妻一方强迫对方接受性行为,属于性暴力。
夫妻一方侮辱、谩骂对方;在一段时间里不理睬对方;夫妻一方生病后另一方不积极为其就医治疗;在一方提出离婚后另一方不肯离婚达到精神折磨的目的,使受害方产生了屈辱、恐惧、无价值感。这些行为都是精神暴力。
夫妻一方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进行严格控制,让对方自尊心、自信心、自我价值感被摧毁,这种经济控制行为也是一种家庭暴力。比如夫妻双方都收入颇丰,但其中一方掌管经济,丈夫是“妻管严”,妻子每天只给丈夫几块钱的零花钱,这种行为就是属于经济控制家庭暴力。
夫妻纠纷有别家庭暴力
夫妻之间都是磕磕绊绊过一辈子,“骂”也算家庭暴力吗?
“骂”是家庭暴力还是夫妻纠纷,关键要考虑行为引发的原因和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是不是为了达到控制对方。这样的行为是否具有周期性、是否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家庭暴力的特征是一方显示出一种家长式的权力和对家庭的控制,让受害方产生身体伤害,精神上产生抑郁、焦虑、沮丧、恐惧、无助、自责、愤怒、绝望、厌世等不良情绪。而一般的夫妻纠纷却不存在权力和控制,也没有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后果。
女方牺牲事业应多分财产
夫妻之间的妻子为了生儿育女、照顾家庭,而辞掉了工作、牺牲了自己喜欢的事业去促成丈夫的成功。而丈夫在事业上也确实飞黄腾达,能力和社会地位都不断提高。做生意的也把生意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然而,一旦丈夫另有新欢采用家庭暴力方式闹起离婚,妻子才发现自己早已脱离社会,跟不上时代步伐,工作能力、学习能力丧失。
这种情况在办案“秘籍”中有个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该原则是,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和资金支持,或者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初是否自愿,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在财产分割时应获得适当照顾,而不是机械地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