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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祸从口出。其实日常生活,没啥坏心思,不小心说错几句话,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就没什么大不了,多解释解释就能获得原谅。可信口开河、无中生有,就另当别论了。弄不好,还有可能犯法——
    谣言止于法律
      
    作者:主任记者 刘彬 (2008年8月29日)

      故事一
      欲报复 曝光“丈夫情人”

      陈女士万万没想到,一次痛快的“揭发”竟然让自己吃了官司。
      事情还要从半年前说起,因为性格不和,陈女士经常和丈夫冷战,两人都觉得这样的日子再过下去也没什么意思,于是,他们协议离婚了。
      分手后,陈女士过起了形影相吊的孤单日子,她重新审视了一下自己草率结束婚姻的决定,有些后悔了。于是,她试着给前夫赵先生打电话,想约他出来吃个饭,顺便谈谈两个人的事情。可是,赵先生却婉转地拒绝了前妻的邀请,他说自己这段时间很忙。陈女士一听,心中不快的同时,一种怀疑的想法升起了:难道前夫有了“新欢”?于是,陈女士决定来个摸底调查。
      特意请了半天假后,陈女士轻车熟路地来到前夫工作的单位门口。下班的时间到了,陈女士看到赵先生拎着公文包走出办公楼去开车,自己也连忙拦住一辆出租车跟上。果不其然,陈女士发现赵先生没有回家,而是将车子开到了一家十分雅致的饭店。赵先生进去等人,而在不远处的角落里,陈女士也攥着带拍照摄像功能的手机,关注着赵先生周围的“风吹草动”。不一会儿,一位女士走进饭店,坐在了赵先生身边,赵先生看上去很高兴,还体贴地为这位女士拉开座椅。
      仔细一看,陈女士认出来者正是前夫以前的一位客户小李。看着两人窃窃私语时亲密的神情,陈女士怒火中烧,她不禁猜测,自己和前夫的婚姻之所以失败,是不是因为还在自己不知道的时候,小李这个“第三者”就已经夺走了丈夫的心。这个念头一闯入大脑,她就越想越像是这么回事。于是,陈女士用手机给两人拍下了不少照片,策划用一次“揭发”来为自己“报仇”。
      第二天一大早,小李还没到单位,就发现单位门口围着一大群人,人群中央有人正在高声叫骂“狐狸精”、“二奶”,仔细一听,对方口中反复提到的,赫然就是自己的名字。挤进人群一看,小李差点没气晕过去:陈女士手中拿着好多张放大的照片,上面正是自己昨晚和赵先生吃饭的镜头。
      虽然小李和赵先生只是普通朋友关系,一起吃饭也是探讨一些业务上的计划,可是陈女士拿照片这么一闹,自己再怎么解释也是越描越黑。听了谣言,男朋友也向小李提出了分手,小李大病一场后,决定起诉陈女士,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法律点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陈女士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陈女士在大庭广众之下,拿出小李的照片,以语言对其进行侮辱,显然构成了对小李名誉权的侵害,在小李的工作单位带来了较为恶劣的影响,造成了小李的精神痛苦。退一步讲,陈女士离婚后,已经没有权利再干涉前夫的生活,即使赵先生和小李是男女朋友关系,陈女士这样做,也毁坏了小李的名誉,损害了她的人格尊严。小李可以在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同时,提出额度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故事二
      为竞争 “埋汰”生意对手

      老吴这辈子有件挺得意的事儿,就是手下工厂生产的“飞快”牌榨汁机由于看准了商机,比其他同类产品提前进入市场,再加上大做广告包装宣传,着实独领风骚了好一阵子。可是,原来生意不错,不代表财源会持续滚滚而来,随着时间推移,老吴生产的产品更新换代滞后,样式落伍,市场逐渐被同城一家新开办的工厂生产的“速度”牌榨汁机占领了一大块。眼看自己的生意惨淡经营,快维持不下去了,老吴心里特别不是滋味,可是,他没想从自己产品的不足找原因,而是动起了歪脑筋。
      很快,在一张发行量很大的报纸的显著位置,出现了一则启事:
      最近,很多消费者拿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速度”牌榨汁机到我厂退换。在此我们郑重声明,我厂生产的榨汁机是“飞快”牌,请广大消费者认准购买,以免上当受骗。
      果然不出老吴所料,虽然“启事”上都是子虚乌有的事情,但消息一出,订单又纷纷投向了自己的工厂,甚至已经与“速度”牌榨汁机生产厂签了进货合同的客户,都要求取消合同,并将大批还没卖出去的货退还。老吴看着生意对手焦头烂额,那叫一个“得意的笑”,可是,还没高兴几天,他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速度”榨汁机的生产厂将他的工厂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吴为“速度”牌榨汁机和厂家恢复名誉,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法律点拨

      老吴为抢生意在媒体上故意刊登内容虚假的“启事”,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诽谤竞争对手或诋毁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为了占据市场份额,故意制造和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诋毁其法人等主体的人格,使其丧失或减弱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相关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事三
      开玩笑 发布“惊人”帖子

      小王是个“热心肠”,有啥事都挺爱“掺合”。这天,他和朋友出门吃饭,本来有人提议去吃活鱼,可是另外几个朋友却反对,理由是听说现在水污染挺严重的,吃活鱼不如喝骨头汤来得健康,小王听了暗暗记在心里。和朋友们吃完饭,小王回家后酒劲儿还没过,就打开电脑上网冲浪。小王喝了酒之后看着热热闹闹的论坛,突然“文思泉涌”,想在论坛上发个有轰动效应的帖子,和大家开个玩笑。
      于是,小王在网上写了一篇“水库遭投毒,部分被毒死的鱼流入市场”的帖子。果不其然,帖子刚一在网上露头,点击率就节节攀升,还有不少网友编写了短信将这一“内部消息”发给亲朋好友,互相提醒“最近不要吃鱼”。消息呈“爆炸”速度传播开来,小王也兴致勃勃地继续推动这一假消息的传播,他继续在不少论坛注册发帖,还用手机编发短信。
      当民警找上门来时,小王还挺纳闷:开个玩笑也能犯法?

      法律点拨

      小王确实触犯了法律,因为依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造疫情等恐怖信息进行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也就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上网或用手机短信这类传播方式传播谣言的行为,我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的信息”。但是,很多人转发谣言都是出于善意提醒亲朋好友的目的,主观上没有恶意,虽然法律可以不予惩罚,但如果有人大量转发,造成较大的危害性,就应该给予一定的处罚。

      相关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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