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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鞍山在全国首个“吃螃蟹”——
    “家暴”投诉站 专管“家务事”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文并摄 (2008年8月4日)

    鞍山召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

      《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反复凝练而形成的15条规定中,有关预防和救助的内容达11条之多,占总条数的73.3%。
      据了解,这是目前我国有立法权的49个较大城市中,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办法》的实施,标志着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

      33.9%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这是鞍山市妇联的一组统计数字——
      在鞍山市城乡122万户家庭中,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每年解体的家庭中约有1/4源于家庭暴力,60%的女刑事犯罪人员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导致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
      鞍山市妇联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该单位共接待2000多起因家庭暴力而投诉的案件。这表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发生“家暴” 110接警必出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执法机关更是难以介入,但《办法》的实施,意味着今后这样的“家务事”须由有关部门来管。
      “接到投诉举报‘家庭暴力正在实施’,公安人员必须立即出警”,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成平介绍说,目前鞍山全市113个基层派出所已经建立了“制止家庭暴力投诉站”,将对家庭暴力案件优先接警、优先救助、优先处理,确保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干预、及时处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
      另外,《办法》实施后,公安派出所家庭暴力投诉站将在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和举报时,做好记录和调查取证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告知受害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另有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除了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采访中,孙成平副主任还向记者介绍了《办法》中的另五大亮点。
      ——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
      《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四位一体”联动机制。
      《办法》第五条规定“妇联、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同时对新闻媒体的宣传职责作出规定。
      这一规定使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能够引起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高度重视,营造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
      《办法》第六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权网络,掌握村(居)民家庭矛盾状况,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帮助等,化解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明确了家庭暴力避救中心工作范围。
      《办法》第十一条结合鞍山市家庭暴力避救中心的工作实际,规定了“市、县(市)家庭暴力避救中心应当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出的避救申请进行审核,对确需避救的,应当提供食宿和必要的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帮助,对受害人状况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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