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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OR绑架罪OR抢劫罪
    以其他方法抢劫如何定罪
      
    作者:史振芳 本报记者 任晓霞 (2008年8月6日)

      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并向智能化发展,这对于从事审判实践的第一线法官们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果不认真分析案情,透过现象看本质,就很难正确的定罪量刑和做到罚当其罪,给犯罪分子以有力的打击。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以诈骗和绑架方法进行抢劫的新类型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丁岩,男,小学文化,农民。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初,梁某打电话约被告人丁岩等人,预谋将一个生意人骗到阜新绑架后逼其家人汇款。丁岩等人购买了绳子、胶布、手套等作案工具,梁某将鲁某骗到租房处,丁岩等人将鲁某捆绑,抢走身份证及现金1000元。后以暴力相威胁,迫使鲁某给其侄子打电话,让其侄子汇款310000元到其存折上。梁某分七次将该款取出,而后打电话通知看守鲁某的丁岩等人逃离现场,丁岩得赃款20000元。之后,他们又多次利用同样手段作案。

      判决

      阜新中院认为:被告人丁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非法劫取他人财物多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所提丁岩在实施抢劫的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上,被告人丁岩伙同他人实施抢劫作案数起,抢劫数额巨大。综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丁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0元。

      法官分析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曾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是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是绑架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是抢劫罪。本案之所以认定为抢劫罪的主要理由如下: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劫取财物,本案被告当场使用暴力无需质疑。
      2、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诈骗罪一般情况下只有两方当事人,即诈骗人与被诈骗人,而本案有三方当事人。抢劫人使用暴力控制住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恐惧的心理取得财物,用欺骗的方法而非暴力手段占有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抢劫罪和绑架罪的主要特征。
      3、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抢劫罪的理由,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a、两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对于为获取财物,采用暴力等手段绑架控制他人,直接向被害人勒索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控制人质,然后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是绑架罪。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B、要准确区别两罪,需要特别注意绑架罪的犯罪对象。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人而不是财物,这里的人包括被绑架者,也包括被勒索、被要挟的人,这两种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被勒索、被要挟的人只能是被绑架者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涉及两方当事人:抢劫的人和被抢的人;绑架罪涉及三方当事人:绑匪、人质和交付财物的第三人。抢劫罪是直接逼迫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
      C、如果暴力的对象与交付财物的人不是同一人时,要看交付财物的人是否知道人质被绑架的事实,这是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最根本区别。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人质被绑架的事实,则不构成绑架罪,是抢劫罪。本案被告人系直接通过被绑架人本人索取财物,第三人是在不知悉发生绑架事实之时应被绑架人的指令而交付的财物,故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抢劫罪。(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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