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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低头不见抬头见,谁家有个大事小情帮一把,肯定心里都会热乎乎的。可是住得近了,交往多了,有时就不免会产生一些小摩擦。舌头还有碰着牙的时候呢,关键是,发生纠纷后,在法律的“镜子”中,到底哪边占着理?
    邻居那点事儿
      
    作者:主任记者 刘彬 (2008年8月8日)

      案例一
      加高地基后 对面邻居让拆房

      家住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的徐某与鞠某二人本是邻居。乡里乡亲,隔路而居,低头不见抬头见,两家的关系一直处得不错,可是,因为徐家翻盖房子的事情,两家反目了。
      徐家与鞠家隔着一条村路,2004年,徐家有了喜事,为了给儿子结婚,徐家拿出积攒多年的血汗钱翻盖了房屋。由于徐家原来地势低,夏天雨水多时在房前容易形成水洼,于是,徐家借着这次翻建房屋的机会把房屋地基加高了。本以为这下子高枕无忧了,没想到却引起了道路对面鞠家的不满。鞠某认为,徐家地势高了,相应的自家地势就显得低了,到雨天,自家院落排水肯定受影响。他几次登门想让徐家把房屋地基恢复原状,可徐家盖得好好的房子怎么舍得再拆?调解机构介入后,徐家提出的方案鞠家都不同意,惟一的要求就是让徐家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宣判,徐某在未影响鞠家排水的情况下主动提出修建排水沟、运土垫院落,为鞠某的生活提供了方便,此案中徐某在影响了鞠家排水的同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符合《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方便生活的原则。因此对鞠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法律点拨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互相团结、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针对排水关系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原则上,相邻一方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时或因水流成患需要利用另一方土地排水时,另一方应予准许,即高地权利人享有排水权,但排水权的行使条件又因人工排水和自然排水有所不同。在人工排水时,应尽量不使用相邻土地,非使用不可时,也应选择对邻地损害较小之处排水,并向邻地使用人支付适当的赔偿金。”

      案例二
      摄像头看车 邻居“组团”找上门

      王先生经过多年奋斗,终于买下一台代步爱车。可是自己家所住的小区并没有专门的停车场,王先生只能将车停在楼下。为保护爱车,王先生安装了功能强大的汽车报警器。然而,最近一段时间,报警器经常在深更半夜响起来,可当王先生从睡梦中惊醒跑到楼下后,却总是看到爱车周围空无一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是有人在为偷车寻找下手机会?王先生再也坐不住了,于是,他买来了一个摄像头架在了窗台上,镜头正对自己的车子,还设置了录像功能,他决定将这个神秘的报警原因查个水落石出。
      可是,还没等找到爱车深夜报警的原因,住在王先生家对面楼的邻居们不干了。几位被推选出来的大姐大妈“组团”找到了王先生,称王先生安装的摄像头也对着对面楼的窗户,这大夏天的已经够热了,但现在因为这个摄像头谁家晚上不拉窗帘都不放心。一位大姐还严肃地说,如果王先生再不拆了摄像头,有可能侵犯邻居的隐私权而被大家告上法庭。

      相关法律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民法通则》没有关于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中,对于公民隐私有所涉及,如故意宣传、散布他人隐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法律点拨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相邻关系的原则是不干涉他人的生活。如果王先生安装的摄像头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爱车,并且摄像头的视角不能照到邻居家的窗户,王先生是不构成侵权的,但王先生可能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只限于爱车和周围的公共道路。
      虽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不是很明确,但王先生家的摄像头如果真的能够看到对面楼房居民的日常生活,确实给对面楼房内居民的正常生活、居住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对面楼房居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王先生就应当拆去摄像头。

      案例三
      爱犬赠邻居 想要反悔拿钱“赎”

      陈老太太养了一只松狮,起名叫“沙发”。虽然不是什么优良品种,但从一个多月大的毛茸茸的小东西,养到如今膘肥体壮毛色油光锃亮,陈老太太没少花心血。
      儿子结婚后,儿媳妇晓静也很喜欢“沙发”。陈老太太很欣慰,可是不久,晓静却向陈老太太提出了一个要求:将狗送走。晓静的理由很充分,自己可能怀孕了,现在讲究优生优育,孕妇最好不要和猫狗之类的宠物接触。听到这个要求,陈老太太是一喜一忧,喜的是自己就要抱上孙子了,忧的是将“沙发”送人势在必行。
      为了这件事,陈老太太琢磨了好几宿,最后终于想到了一个“万全之策”:住在隔壁院子里的赵大妈和陈老太太关系不错,以前也说自己想给孙子买条宠物狗,这次何不将“沙发”送给赵大妈,一方面知根知底,另一方面“沙发”也不会离家太远,彼此放心。陈老太太的提议让赵大妈很高兴,第二天就将“沙发”接走了。送走“沙发”后,晓静安心待产,十个月后,新生命降生了,陈老太太抱着白白嫩嫩的孙女笑得合不拢嘴,可是乐极生悲,一次烧开水时,陈老太太不慎将手臂烫伤。为让孙女得到更好的照顾,陈老太太只好让媳妇带着孩子回娘家暂住。
      家里一下子寂寞起来,陈老太太也多了散步的时间。可是,这天在家附近散步的时候,陈老太太突然愣住了:赵大妈牵着一条没精打采的松狮狗,身上的毛还有一块块的“斑秃”。她简直不敢想象,这就是自己曾经爱如珍宝的“沙发”。对于陈老太太的质问,赵大妈说,狗就是帮人吃剩饭的,哪能比人吃的还好?身上的毛是孩子玩的时候不小心薅下来的,也没什么大不了。
      陈老太太愤怒了,决定要回“沙发”。可是,赵大妈怎么也不同意:“给了人的东西哪能往回要?要不你拿600块钱吧,我另给孙子买条狗。”陈老太太一听气得差点说不出话来,“你不守约定,让我家‘沙发’遭了这么大罪,没让你赔钱,你还让我拿钱‘赎’?”

      相关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法律点拨

      从法律上来说,像房产之类的大件特殊物品,发生赠与行为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手续办理完才算真正赠与,而其余普通物品,只要赠与的行为发生,物品的所有权就发生了改变。陈老太太将狗送人,她就不能再要求无偿带回小狗。但是,如果陈老太太在将狗赠给赵大妈的时候跟她签过具体的协议,其中注明一旦违反协议赠与行为撤销,现在陈老太太又有证据证明赵大妈违反协议,就有权要回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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