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与群众互动
记者跟随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王河山带队的第三组奔赴沈阳、抚顺、铁岭等地进行普法宣传。成员有: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大伟,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黄立林,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陈爽,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志权等人。当宣讲团在沈阳市莱茵河畔社区宣讲时,省法学会会长陈素芝也来到现场,并作了重要讲话。
主讲:《合同法》
主讲人:刘大伟,男,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辽宁省宪法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博士
专家们经过一个多小时的颠簸,风尘仆仆地走进铁岭调兵山市晨安社区会议室时,那里早已座无虚席,挤满了群众。在刘老师简要地讲解了《合同法》后,便开始了互动环节。这时,吴女士迫不及待地提出了她的问题:“专家你好!我妹妹在英语学校上班,与学校签的合同截止到今年4月,由于种种原因到8月还没有续签合同,但这4个月却是按新工资标准开的工资。现在她提出辞职,学校却以已形成“事实合同”为由拒绝其辞职。请问:学校的这一说法是否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一说法是对的,但学校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事实合同”保护的是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她现在只需提前30天提交书面的辞职书就可以了。”刘老师耐心解答。
刘老师不仅对《合同法》精通,对别的部门法也能融会贯通。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寨乡,李女士提出了问题:“我爸由于年事已高,把他的一块土地给了我。我爸所在大队以我已出嫁,不是本大队人为由,认为我已没有权利再承包这块土地,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还有这个承包权?”刘老师简练地解答了她的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耕地方面的案件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把土地转让出去的,必须经发包方也就是村里的同意,否则这个合同是无效的。针对你这个情况,你可以让你父亲写一个授权书,即这个事情委托我女儿来办,涉及到交钱或领钱方面的问题,你父亲亲自去办,然后你们俩之间再协商。这就没问题了。”
主讲:《刑法》
主讲人:孟昭武,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犯罪学会理事,辽宁省犯罪学会副会长,刑法学会常务理事
与其它地方不同的是,抚顺市抚顺县海浪乡安排专家宣讲的地方,不是普通的会议室,而是一个规模很大的养老院。专家们本以为这次宣讲、答疑的对象是这里的老人,还想是否应该换一部与老人息息相关的法律进行宣讲。后经当地法学会领导介绍,参与的群众不仅有养老院里的老年人代表,还有来自各村屯的农民,他们宁肯放下手中的农活,也不愿错过这次难得的与专家面对面地进行法律咨询的机会。
“专家你好!精神病患者打人,他的监护人又无能力赔偿受害者的损失,那么受害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宋大爷问道。“这个属于刑事附带民事问题。在《刑法》中精神病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失去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他打人或者伤人后不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是未完全失去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他打人或者伤人后还需负刑事责任。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只要是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作为其监护人都有义务为其承担责任,但监护人无能力承担责任的,只能等到监护人有能力承担时才能履行。因为我们国家暂时还没有这种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孟教授轻叹了一口气。
偌大的屋内,村民时而全神贯注、鸦雀无声,时而频频点头、掌声雷动。
主讲:和谐社区建设
主讲人:王志权,男,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
在抚顺市新抚区永安台街道永宁社区的会议室里,王老师以“和谐是中国几千年文化的精髓,和谐强调的是以人为本,大家要平等共处”这句话结束了宣讲,迅速地进入到了互动环节。“居民楼里的下水道分两个。我所住社区有一户一楼的居民,他把他家的一个下水口给堵死了,二楼发水就把一楼冲了。之后一楼要求二楼赔偿,二楼强调是因为一楼把下水口堵上,才造成这种被冲的后果;二楼不同意赔偿,一楼就把水门给关上了。请问专家:一楼把水门关上合不合理?二楼不给赔偿有没有道理?”刘阿姨道出了她在处理社区工作时遇到的麻烦。“这属于邻里纠纷问题。按照法律来讲,一楼擅自改变楼房原有设计是不允许的。一般发生损害事实要找到导致这个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是合法的可免责,如是违法的那就需要赔偿。但这样一来,这两户居民的关系就闹僵了,所以从和谐共处的角度出发,我还是建议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地协商和调解,这样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王老师从维护社区和谐这个角度为刘阿姨解答了这个困惑。
主讲:《继承法》
主讲人:黄立林,女,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沈阳市大东区莱茵河畔社区的整个会议室里挂满了“热烈欢迎法学专家送法下基层”的大条幅,群众之多,场面之热烈足以表达他们对法学专家的欢迎,以及对法律知识的渴求。当现场群众聚精会神地听完专家的宣讲后,便开始争先恐后地咨询。“专家你好。有一个人去世了,他留有一笔财产,但没有立遗嘱。他有父母、妻子和兄弟姐妹。现在有一个特殊情况,他母亲有老年痴呆症,他父亲处于弥留之际,这笔财产应怎样进行分割?”王先生提出了他的疑问。“在他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排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他的父母尽管是处于这种状态,但是他们在我国《民法》上被叫做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他们只要活着,继承权就存在。所以他的父母和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法律规定的份额来分配这笔财产。”黄教授解答。
主讲:《土地承包法》
主讲人:陈爽,女,辽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经法研究室主任
经过几天的奔波,专家们都稍稍感到一些疲惫,但当他们看到所到之处的群众都以极高的热情翘首以盼时,他们所有的疲劳都消失了,继而全身心地投入到与群众的互动中来。
铁岭调兵山市的张女士提出:“农村新出生的小孩没有土地怎么办呢?”陈老师解答:“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去世了,只要作为这个农户的整体,这个家庭不消亡,那么这个去世的人的继承人就有权继续承包这块土地。但是对于新生儿这方面,现行法律上还没有具体规定。最主要的原因是现在我国的土地是有限的,所以新出生的小孩在农村是基本分不到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