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土地,三个证件,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32万元土地补偿款,究竟属于谁?
如果花某的土地证是假的,她将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冤情何处诉?
近日,朝阳市龙城区检察院技术科与公诉科协作配合,通过审查证据,有效地防止一起错案发生!
三个土地证
2008年1月2日,朝阳市龙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花某涉嫌诈骗犯罪案。
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上标明:2005年9月,犯罪嫌疑人花某(女,52岁,系龙城区某局副局长)采取将土地证变更记事栏及对地籍图上的说明进行覆盖的方式,伪造出朝龙国用(1996)字第1202960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320,483.80元。事后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又于2006年3月与农行龙城支行签署了关于龙城区助剂厂土地四至问题的补充协议,花某故意把时间填写为2003年8月9日,作为补偿依据。
这起案子在龙城区沸沸扬扬。
花某的丈夫任某是朝阳天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有一家龙城区助剂厂,由于经营不善,债台高筑,抵押给中国农行朝阳市支行。2003年7月15日,花某与中国农行朝阳市支行签订了处理抵债资产(土地及地上物)偿还贷款协议,买下了西大营子镇的龙城区助剂厂795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龙城支行给花某提供了相关权属证明及龙城区助剂厂因欠贷款而抵押的朝龙国有(1996)字第1202960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面积为7951平方米,地籍图未更改),双方还在朝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3年9月,花某把这块土地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朝阳天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使用,出让面积为5413.51平方米(其余为规划道路红线内的土地不允许出让),并办理了朝龙国用(2003)字第1220034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5年9月,京沈线西大营子出口工程道路改造,需要占用花某买下的原龙城区助剂厂规划道路红线内,未出让给朝阳天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土地1234.21m平方米及地上物。花某向西大营子出口工程办公室提交了她与龙城支行签订的,处理抵债资产偿还贷款协议书、朝龙国用(1996)字第1202960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地籍及变更记事均无变化)、朝阳国用(2003)字第122003468号国土使用证、朝阳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经西大营子出口工程办审核及现场调查后,于2005年11月给花某发放了占地补偿款39万余元。
谁知平地起风云,2006年8月,龙城区西大营子镇信用社拿着一张龙城国用(2001)字第120201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西大营子出口工程办对花某补偿的土地内有783.64平方米及地上物为他们所有,39万余元拆迁补偿费有32万余元被花某冒领。
面对公安机关讯问,花某大惑不解,出示了自己所有的购买土地的手续,说西大营子镇信用社的土地证是假的。公安局一时难辨真假,就委托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就花某提供的朝龙国用(1996)字第1202960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信用社提供的龙城国用(2001)字第120201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鉴定真伪及相互关系。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鉴定结论为两证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政府批准颁发,两宗土地位置不重复。
公安机关根据信用社的土地使用证,对花某立案侦查并予以刑拘,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花某被允许取保候审。
迷雾层层开
龙城区检察院公诉科仔细审查了花某诈骗案的全部材料,双方有三个土地证,花某的审讯笔录一直辩解说信用社的土地证是假证,不承认自己有诈骗行为。
那么此案的焦点就是信用社提供的土地证是真还是假,如果是真的,则花某涉嫌犯罪;如果是假的,则花某无罪。
2008年1月21日,公诉科将此案移交技术科做文证审查。
技术科受理后立即指派专人进行技术审查,承办人加班加点,昼夜奋战,终于拨开了层层迷雾,发现诸多疑点:
根据龙城国用(2001)字第120201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朝阳市国土局提取的档案记载,那块土地是2001年根据原龙城区助剂厂与西大营子信用社双方申请,而将该块土地以划拨方式给了西大营子信用社;而在市国土局龙城分局提取的档案却记载,那块土地是1965年由西大营子村提供西大营子信用社,并由该信用社使用至今。
市、区两局在该块土地权属来源上存在矛盾。
检察机关发现,该块土地从1975年至1990年为原西大营子拖拉机站所有,从1990年起由原龙城助剂厂使用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这也与市国土局龙城分局档案记载相矛盾。
检察机关的疑惑是,那块土地位于道路红线以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办理土地使用证,信用社的龙城国用(2001)字第120201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的?
市国土资源局档案记载,原龙城区助剂厂地块采取划拨方式出让给信用社,按规定应由县级以上政府许可,企业间无权协议划拨,这种出让方式违反有关规定。况且2001年8月21日龙城区助剂厂、龙城支行西大营子营业所和西大营子镇政府三方达成协议,将龙城区助剂厂现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和处置权交给龙城支行营业所,该所必须将租赁处置的全部资金用于偿还龙城区助剂厂的贷款本息。怎么会在此后2个月,就是2001年10月无偿划拨给信用社了呢?信用社的土地证与事实存在极大矛盾。
信用社出具的土地证为朝阳市国土局审核,由朝阳市人民政府颁发,就意味着在结论上认定了该证的合法、有效。
技术科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后,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于当日晚出具了文证审查意见书,建议公诉科对信用社提供的土地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是否为假证,委托有关部门重新鉴定。
春节过后,技术人员就积极参与到公诉科办理此案,认真仔细地研究分析案情和证据,共同提审了嫌疑人花某。花某眼泪汪汪地说,太冤了,合法购买的土地,怎么变成诈骗了?办案人补充收集了证据,复印了相关材料。
真相终大白
公诉科和技术科办案人员再次审查卷宗,发现信用社的土地使用证卷宗中的地籍调查表中显示出2个疑点,一是龙城区助剂厂已于1997年停业,1998年初被吊销营业执照,厂公章就应随之作废。但2001年10月办此土地使用证时,龙城区助剂厂的公章却赫然盖在调查表中,那么该公章是否为假公章?二是该调查表中3个意见栏,即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记事栏、地籍勘丈记事栏和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栏中签署的调查员卢某、勘丈员张某、审核人肖某的签名及所书写的内容笔迹十分相像,疑似肖某一人所为。而按规定程序必须由3个部门的不同的工作人员分别填写和签名。三级检察技术部门兵分三路,分别调取了朝阳市国土局和龙城分局地籍档案等资料,朝阳县法院审判卷宗,西大营子信用社贷款合同等进行笔迹和印文检验工作需比对的大量样本资料及相关材料。
4月25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检技鉴(2008)第8、9号文件检验鉴定书也作出了明确鉴定:龙城区助剂厂在邻宗地(信用社土地证卷内)所盖的印章与朝阳市龙城助剂厂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龙城国有(2001)字第120201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表》中的权属调查认定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栏内字迹均为原龙城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长肖某同一人书写。也就是说,信用社的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
2008年5月28日,龙城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最终根据省检察院技术处的鉴定结论,作出了对花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决定,靠检察技术工作的参与,在公诉环节纠正了一起被认定诈骗32万元的错案,使已经蒙冤入监、险些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花某被宣告无罪。
花某感激涕零。
此后,公安机关将所扣押的32万余元人民币退还了花某,西大营子信用社没有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