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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家的孩子送人,认养别人家的孩子,这些事都涉及一个法律名词“收养”。收养在法律上说道还真不少,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切不可掉以轻心——
    收养的法律门道
      
    作者:主任记者 刘彬 (2008年9月26日)

      故事一

      捡来的儿子是“祸害”

      “我们实在不知道对这个儿子怎么办才好了!”今年6月中旬,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庙子乡红升村的村民老徐找到乡司法所所长王彦清求助。
      原来,二十三年前的一天,老徐夫妻俩在野外捡到了一个刚出生不久的男孩。这就是小徐。虽然夫妻俩已经有了两个女儿,但他们经过考虑还是决定将这个“儿子”抚养长大。收养了小徐后,老徐夫妻对这个“天上掉下来的”儿子呵护有加。家里有什么好吃的,都留给小徐,有钱买新衣服,也优先给小徐买。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小徐长大后却越来越不听话了。虽然已经二十多岁,但却不愿找个正经工作,整天在外面闲逛,甚至整夜不回家。后来,小徐交了女朋友,更大的灾难降临到了老徐夫妇的头上。处对象要花钱,小徐将养父母当成了“提款机”,三天两头回家要钱,不给就偷。养母结婚时置办的首饰很快被他“洗劫一空”。看老两口实在拿不出钱来,小徐竟将要钱的手伸向了两个姐姐。
      老两口为了躲“债”,经常几天都不敢回家。这天,小徐又回家要钱了,他张口就“要一千”,一听养父母说“没有钱”,他竟然躺在炕上挥刀“自残”。王所长跟着老徐到他家一看,小徐还在炕上打滚,屋子里到处都是他的血迹。大家七手八脚抢下了小徐手中的刀后,王所长告诉他:“你再这样逼着父母要钱是犯罪!”小徐却不服:“我用刀砍我自己犯什么罪?她们是我爹我娘,我管她们要钱天经地义!”
      经过老徐的同意,王所长告诉小徐,根据养父母的意见,通过司法所见证,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今后小徐再威逼养父母要钱,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上签了字后,小徐拿着老徐夫妇给他准备的1000元钱,灰溜溜地离开了这个家。

      ·法律点拨·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老徐夫妇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与小徐划清界限。该法第三十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因此,如果老徐夫妇要求,小徐今后还得补偿这么多年养父母给他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感谢王宏宇、乌金凤协助采访)

      故事二

      送走的女儿遭“退货”

      强子和小玲结婚好几年,最大的烦恼就是一直没有爱情的结晶。几次流产后,夫妻俩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大夫说可能是小玲身体的原因,两人生下孩子的可能性非常低。得知这一结果后,夫妻俩都很沮丧。
      当流产后的小玲在医院住院的时候,同住一个病房的萍萍也陷入了烦恼。与小玲不同的是,萍萍刚刚生下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女婴。但是,萍萍的丈夫大军却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看到媳妇生了个女孩,大军整天埋怨妻子,说老婆“不争气”,让他们家断了香火。听着萍萍的口气不想要这个孩子,小玲上了心:萍萍和大军不想要孩子,自己和丈夫却是特别缺一个孩子,如果自己把这个孩子要过来,不是两全齐美吗?于是,小玲就和萍萍两口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果不其然,萍萍两口子一听就同意了。
      双方没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而是写了一个收养协议。看到妻子将女婴抱回家,小玲的丈夫强子也没反对,但这个被起名为丽丽的孩子,不但没有为这个家庭带来欢乐,反而引发了不少的矛盾。两年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强子和小玲的感情彻底破裂了,两人决定离婚。由于小玲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抚养孩子的条件,两人商定丽丽由强子抚养。
      可是过了几个月后,强子的生活已经是一团糟,他也觉得自己无力照顾丽丽了。而且强子咨询了律师,发现自己如今已经是单身,和丽丽的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已经不符合《收养法》中的相关规定,于是,他想把丽丽还给她的亲生父母。
      然而,萍萍和大军在这两年中又生了一个儿子,对突然反悔的强子,他们的态度也挺坚决:说过的话就得算数,已经两年了,收养协议白纸黑字,他们不同意,这个协议就不能解除!

      ·法律点拨·

      根据《收养法》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如年龄未满14周岁,可以被收养,但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法定收养手续。而根据法律,丽丽有亲生父母,并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萍萍和小玲双方也没有进行收养登记,仅凭双方收养协议确立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丽丽应该回到大军夫妻身边。如果大军夫妇硬是不让女儿回家,则有可能构成遗弃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遗弃罪。

      故事三

      “回家”的孩子争遗产

      陈孝已过天命之年,然而,曲折的身世却给他带来了一份别人没有的烦恼。
      半个世纪前,陈孝的父母老丁夫妻因为家中孩子太多,生活难以为继,于是,他们将刚刚出生的陈孝送给了当时的同事老陈夫妇收养。老陈夫妇没有孩子,一直将陈孝当成自己的儿子抚养。而陈孝也像养父母给他取的名字那样,十分孝顺。陈孝十多岁的时候,养父老陈一病不起,不久就去世了。随后,陈孝跟着养母一起生活,并对养母孝顺有加。十年前,陈孝的养母也病重住院。弥留之际,养母向陈孝透露了一个隐瞒了四十年的秘密:陈孝的亲生父母另有其人。得知这一消息后,陈孝万分震惊。但当养母拿出珍藏的当年抱养陈孝的证物后,陈孝知道这一切都是真的了。
      给养母办完丧事后,陈孝继承了养父养母留下的所有遗产。虽然衣食无忧,但一个念头却在陈孝的心中越来越清晰:自己要找到亲生父母,看看他们过得怎么样。这一想法得到了陈孝全家的支持。于是,顺着养母留下的线索,经过无数波折,陈孝终于找到了已经搬家,但仍然在这个城市生活的亲生父母一家。巧的是,亲生父母的家和他的家距离非常近。
      看着当年送走的儿子走进家门。陈孝的亲生父母顿时热泪盈眶。很快,陈孝就和自己的哥哥姐姐见面了。一家人其乐融融,找回了失落的亲情。陈孝发现,哥哥姐姐都已经各自有了自己的家庭,年迈的亲生父母独自生活需要人照顾,他住得最近,于是,他经常去亲生父母家照顾年事已高的二位老人,哥哥姐姐们也觉得挺满意。
      一晃十年的时间过去了,陈孝的亲生父亲在老伴病逝不久也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了。办完丧事,几个子女开始商量分遗产的事情。陈孝提出,自己已经“回家”,理应也分得一份遗产。但哥哥姐姐们却不同意。她们认为,陈孝是陈家人,不是丁家人,他已经继承了陈家的遗产,所以丁家的遗产根本没他的份。

      ·法律点拨·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陈孝继承陈家的遗产没有问题。
      而根据我国《收养法》,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对像陈孝这种常常照顾亲生父母的生活的情况,法律也有相关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所以,陈孝虽然不能继承生父母遗产,但因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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