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一:工程被层层转包。
麻烦二:明明已经把工程款付给承包人,但是承包人却没有全额付给施工队。
这下,自己和承包人都成了被告,这拖欠的施工队工程款应该谁给?近日,这桩2年多前的承揽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公章不全的合同
2004年,某装饰公司承包了锦州一家小区内的园区规划工程。刘某以某工程处的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工费承包合同”,承包了该小区的道路工程。合同规定:刘某负责组织工程所需的施工队伍,工程完工后某装饰公司付清工程款。但是,该合同只有刘某的签名与某装饰公司的公章,某工程处没有加盖公章。
此后,刘某召集了以陈某为首的施工队,刘某以某装饰公司及自己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陈某达成一份“合同书”,其中规定:待完工后一个月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剩余的款项一次付清。该合同只有刘某与陈某的签名而没有加盖某装饰公司的公章。2004年12月施工结束。从2004年12月末至2006年,陈某多次找刘某并与刘某一同找某装饰公司索要工程款。期间,经刘某给付2万元,余款近6万元一直未付。但某装饰公司已将工程款基本上对刘某结清。无奈的陈某一纸诉状将某装饰公司和刘某告上法庭。
所签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给付陈某工程款近6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刘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工费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因该合同的乙方某工程处并未加盖公章。该合同是促成刘某以某装饰公司和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施工承揽合同的基础,前一个合同无效自然导致后一个合同无效,然而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已按合同内容完成了所承揽的工程,理应由无效合同的过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工程款。在明知对方没有加盖公章,却放任这种情况发生而导致假借他人的名义二次签订无效合同,因而被告对无效合同的形成都有过错,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都应承担给付责任。
拖欠工程款应由刘某给付
宣判后,某装饰公司上诉称:我公司只与刘某签订了工费承包合同,且已将工费全部支付给了刘某,拖欠陈某的人工费与我公司无关。
法院终审判决:刘某给付陈某人工费近6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某装饰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工费承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该合同的乙方某工程处并未加盖公章,但实际施工的人员不需要必须具备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工费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且双方已履行完毕。刘某以某装饰公司名义及自己作为甲方与乙方的陈某达成的“合同书”系刘某与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由于该合同书上未加盖某装饰公司的公章,上诉人又未予认可,因此,上诉人对刘某与陈某间签订的合同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刘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陈某的人工费。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