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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行政审判,人们不禁想到那个通俗而敏感的词儿——“民告官”。人们生活在社会这个大家庭里,就会产生矛盾,然而,当矛盾出现时,如何解决好矛盾,特别是处理好“官”与“民”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化解“官民矛盾”,首先就得有一个官民平等对话的平台。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我省法院系统探索出了一条化解行政纠纷的和解之路
    搭建沟通之桥 冷却“烫手山芋”
      
    作者:安静 本报记者 任晓霞 (2008年9月3日)

      一边是百姓,一边是行政部门,这样的“烫手山芋”法院会怎样处理?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针对近年来行政案件数量上升趋势明显、群体性行政争议比较突出、处理难度加大的实际,把协调和解作为切入点,在严格遵守程序规范的前提下,正确合理地适用法律,组织当事人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争端,平息纠纷。
      据统计,自2006年以来,该院行政案件协调和解68件,协调和解撤诉率达46%,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达80%,所审结的案件无上访、缠诉发生,充分发挥了行政审判协调“官民”关系,保护公民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真心加耐心 法官背上扛“理解”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连旅顺地区拆迁案件、职工权益保护类行政案件不断增加,这类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势必引发大量的矛盾纠纷,影响和谐稳定。为此,该院行政庭主动参与,在实地考察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并且积极主动开展动员工作,自2006年以来,先后参与协调政府经济建设项目28项,均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区委、区政府的肯定。
      去年,大连市旅顺口区一地段拆迁过程中,有19户群众不配合,相关部门多次动员未果,行政庭了解到群众是想利用拆迁多得补偿后主动入户,首先从孙某开始,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综合知识,辨法析理,用责任心、耐心、静心、公心和真心对待有情绪的孙某一家人,引导其正确认识其行为,预测其行为后果及正常拆迁可能得到的合法利益,最后孙某的八旬老母解开心结,法官背着老人与其家人一起到街道签订动迁协议,其他群众也相继按时动迁。

      指导促规范 行政和解有基础

      该院行政庭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到辖区内的行政机关开展调研工作,特别是总结已发行政案件中行政行为的不当之处,有针对性的开展指导,帮助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为行政案件的顺利解决打下良好的基础。
      2006年,张某诉某局行政不作为,在审理中行政庭发现,案件的实质是该局没有案件所涉及事项的行政审批权,行政机关实际上属于越权执法。对此,行政庭协调双方和解后,向该局提出司法建议,该局主动要求行政庭宣讲行政法规,开展专案研讨活动。两年来,行政庭力求规范行政行为,面向行政机关以案说法开展普法讲座和专案研讨30余次。

      全程来协调 联动协作促和解

      “行政案件的发生皆因具体行政行为而起,当事人具有特殊性。”该院行政庭的一位法官说,多数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并不是原告的本质诉求,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并非行政机关追求的目标,及时解决纠纷和矛盾是行政案件当事人的需要。
      该院行政庭不以审结案件数量作为绩效标准,而是注重解决实际矛盾,在立案审查阶段开始,从分析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入手,注重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诉求,在行政协调自愿、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区分具体情况,活用协调手段,庭前能和解的和解,庭审中能撤诉的撤诉,判决后能协调的协调,争取案结事了。

      和解是前提 立案后介入调解

      据了解,因行政诉讼中多数原告法律能力普遍不强,该院行政庭从公正的立场出发,本着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进行适当的诉讼指导,对事实清楚的案件,主动与行政诉讼相对方联系,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谅解,两年来共有40余起案件立案审查阶段或在开庭审理前和解。
      今年3月,当地某部门的一名执法人员发现王某有违法行为后,直接将王某运营的车辆扣留,当场决定罚款3万元。王某起诉后,法官发现该单位行政处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经协调,该单位自纠撤销处罚,退还车辆,王某撤诉。
      当地某公司李某工作期间手指被砸伤,某机构认定不构成工伤,李某以该单位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官了解到李某申请工伤认定是为了得到赔偿,于是多次找到企业做调解工作,最后企业同意支付医疗费后再补偿原告6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并即时给付,李某撤回行政诉讼。
      去年2月,当地某局执法检查时,以四处卖水果维持生计的孙某害怕被处罚,慌不择路,奔跑中撞在大树上昏死过去,救治花药费2000元,孙某认为是该局违法追赶造成了其伤害后果,起诉该局要求赔偿。经审理不能确认该局违法执法。面对原告的损害和生活窘境,法官觉得不能单纯以此结案,多次协调孙某所住街道给予适当救济,及时缓解了孙某生活困难的问题,原告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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