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林华
的留言 |
| 2010-3-18 11: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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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们可否分得土地? |
| 内容:
我们是1992年6 月29日由黑龙江省海林市的莲花湖水电站库区投亲移民过来而被凤城镇接收安置下来的。当初由于国家重点工程莲花湖水电站急于蓄水,我们为了国家的大局搬迁出来,在从土地补偿费中每口人交1000元钱落户费的情况下,落户到凤城镇东街村。并与凤城满族自治县政府、东街村委会签订了莲花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投亲靠友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第三条约定了保证移民宅基地150平方米,承包地2.4亩(每户各自拥有)并办理了法律公证书。由于当时东街村没进行土地调整,没有多余土地,无法履行移民协议书,所以接收时提出条件:要求每户出具落户保证书一份才予以落户,保证书内容是不要地及宅基地,保证缴纳各种费用。由于我们处于弱势,不得已签署了保证书,由于当时的移民政策没有 详细规定,我们也就没有找村委会。现如今村里重新调整土地,村里的新生儿和新媳妇都分了地,我们找了村里和镇里,他们就以保证书为由,不给分地,我们可否要求分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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